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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赔偿百度70万元

  • 发布时间:2014-08-13 08:54:5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常 鸣 记者曾祥素)围绕360搜索引擎是否违反Robots协议(搜索引擎的机器人协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一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万元,同时驳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奇虎公司在经营360搜索引擎的过程中存在对百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违反Robots协议,擅自抓取、复制原告网站并生成快照向用户提供;在原告明确函告后,仍继续上述行为;绕过原告网站,在用户点击搜索结果中原告的网站地址后,直接向用户提供快照服务。为此,百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www.360.cn等网站首页及《法制日报》等媒体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万元。

  被告奇虎公司辩称:百度滥用Robots协议,以设置robots.txt文件为手段排斥同业竞争者,以达到限制同业竞争者正当竞争的目的;百度滥用Robots协议的行为如果被司法判决确认保护,将给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并将严重损害互联网用户利益;360搜索以网页快照而非原始网页链接方式显示百度内容网站的内容是由于百度恶意技术干扰所致,且360搜索早已不再通过网页快照方式显示百度内容网站搜索结果,百度在本案中控诉的所谓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存在;百度在本案中控诉的360搜索违反百度设置的robots.txt文件、抓取百度网站内容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这种改变归根结底来自自由竞争环境下实现的创新。所以,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的自由竞争应当得到坚决的维护。但是此种“自由”并非毫无约束的绝对自由,为了自身发展可以采用违背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的方式攻击竞争者,那么创新就会被扼杀,市场就会停滞不前,因此必须重视和强调规则在自由竞争中的作用。Robots协议被认定为搜索引擎行业内公认的、应当被遵守的商业道德,被告奇虎公司在推出搜索引擎的伊始阶段没有遵守百度网站的Robots协议,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奇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自其搜索引擎推出伊始至《自律公约》签订之日期间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原告予以赔偿。同时,由于两原告并未指出被告的不当行为给其造成了何种商业信誉上的损失,故而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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