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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是把双刃剑

  • 发布时间:2014-08-13 08:54:5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胡立彪

  近日,一段曝光沃尔玛超市深圳洪湖店在自制食品过程中反复使用熟食用油(半月不换)、使用已过保鲜期的原材料等“后厨内幕”的视频引发强烈关注。事件发生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介入调查。在权威部门未公布事件的最终结果之前,一些人已经急不可待地对事件进行定性评论了——“(这)并不是通过监管部门正常检查发现的,而是沃尔玛员工在后厨工作时拍摄的。这种曝光倘若属实,无疑从侧面证明了监管部门的失职。”

  只要食品安全方面有问题发生,想都不想就把批评的矛头指向监管部门,这是当下一些人的习惯性做法,几成思维定式。而“曝光倘若属实”的虚拟前提,还引出一个更加值得研究关注的问题——媒体暗访是否有违法理伦常。尽管沃尔玛这次被曝光非媒体所为,“内部员工”偷拍视频也不能视为暗访,但一些民众(如对事件的真实性寄予“倘若”幻想的人)很愿意将这样的“曝光”给予类似媒体暗访的等值评价。这恰恰把媒体暗访的合法性问题放大并复杂化了。人们看到,就在福喜事件之后,媒体暗访战果不断,“芬卡橄榄油”、“汉丽轩烤肉”被曝光。害群之马被“定点清除”当然大快人心,不过,从更长远的社会价值角度看,这样的一时之“快”,或许已经埋下隐患。

  事实上,关于媒体暗访的法律和伦理争议早就存在。从过往的争议看,越来越多的人还是倾向于“不宜提倡”,甚至是“看多”其负面社会作用。从新闻的价值导向看,应当说,暗访成为获取新闻的一种常用手段,是新闻职业的悲哀。新闻工作者不是密探,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责是报道公开发生的事实。而现在,新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类似公安系统的侦查工作。由于正常采访途径往往受阻,公开采访总有一种强烈的无力感,不仅新闻从业者有这种感觉,民众同样感同身受。即使如此,新闻价值原则的底线也不能被冲破。

  人所共知的一点是,新闻记者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忠实地记录新闻事实,而暗访(特别是涉入式采访)把记者从记录者置于当事人这一不恰当的位置,记者不光是在采访,还“参与”一种近乎违法的行为——尽管动机是好的。暗访的特殊性还表现在此类采访记者甚至亲自推动新闻事件进程。比如著名的芝加哥太阳时报记者假冒身份主动行贿以记录市政官员行贿的事件。暗访系列报道刊登后,引起美国社会轰动,也引发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争议。该系列报道曾入围普利策新闻奖评选,但最终未能获奖,原因是评审委员不赞同这种做法的伦理价值观念。有评委这样质疑:“报纸本身获取新闻时不诚实,又怎能为诚实和尊严而奋斗?”

  暗访的正反两方面作用决定了它必定是一把双刃剑——在刺中对手的同时也刺伤了自己。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暗访正面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值得肯定,但是需要把握好“度”。不过“度”并不好把握,其主观性太强,若暗访泛滥,必会助长新闻工作者的特权意识和公众的偷窥欲望。鉴于此,肯定其作用的时候应该持一种较为保守的态度。从长远的建设法制社会的观点来看,我们不能只重结果而不问手段,为了舆论监督,为了批评、揭露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惜以违法对违法,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一旦这种做法成为天经地义之时,便是法律尊严沦丧之时。

  当然,虽然暗访手法在新闻实践中不宜提倡,但从矛盾的角度,简单地对这种手法一概而论并不可取,而且,从现实的条件来讲,按照“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至少目前在我国,暗访还有活动的余地。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记者不得不用到此手法时,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尽量避开法律的禁区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的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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