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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洋垃圾”走私灰幕

  • 发布时间:2015-05-22 08:32:17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垚 辛闻

  中国政府严打矿渣、矿灰及残渣走私入境,但来自韩国、英国等地被称作“炉尘”的高炉灰,依旧漂洋过海,目的地直指中国。在钢市低迷之下,有价格优势的走私高炉灰为小钢厂打开了另一扇门。海关会根据船舶的定位信息跟踪退运货物的流向。遗憾的是,之前查获的某大型钢厂进口的3万吨高炉灰被退运后,中途又去了东南亚某国。

  不起眼的走私大案

  缉私警察毛帮富不曾料到,走私者会将牟利的目光投向一种并不起眼的“洋垃圾”——炼钢过程中产生的高炉灰、高炉渣。

  这些通过各种渠道走私入境的高炉灰含有砷、铅、镍、硫、铬等重金属,如果这些炉灰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重金属将随着雨水冲刷渗至地下,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二次污染。更让人揪心的是,在没有环保处置措施配套的情况下,高炉灰被重新回炉冶炼,大量灰粉被排放到大气中。正因如此,高炉灰这种含重金属的矿灰残渣一直属于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

  随着国内矿产资源逐渐减少,人们对高炉灰价值的认识,以及“高炉灰再利用技术的难题大部分已被攻克”,高炉灰价格逐渐上扬,国内外存在一定价差空间。这也是为何过去几年,中国政府严打矿渣、矿灰及残渣等“洋垃圾”走私入境的原因,但这些被称为“炉尘”的高炉灰,依旧漂洋过海,目的地直指中国。

  2014年2月~4月,隶属南京海关的镇江海关立案侦查4起走私高炉灰案,查证走私高炉灰共计10万余吨。其中,“82·12”案就涉及近6万吨高炉灰走私入境,成为南京海关自建关以来查获的最大一宗“固废”走私案。

  “专业人士”组成的走私团伙

  一家代号“泰山”的韩国公司慢慢浮出水面。记者了解到,泰山公司是韩国一家钢铁贸易公司,成立于1997年,业务范围集中在韩国、日本和中国等亚洲国家。泰山公司并无AQSIQ证书,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自2004年以来,国外的废料供货商必须凭借AQSIQ证书才可以向中国运输废物原料。

  经过排查,真实的货主何粤萍浮出水面。即将年满50岁的何粤萍从事钢铁贸易多年,对铁矿进口非常熟悉,属“专业人士”。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显示,“82·12”案被告包括3家公司和8名犯罪嫌疑人,全是民营贸易公司或矿产公司高层领导。

  毛帮富称,“证据的收集是该案最大的难点”——从进口报关开始,所有票据上的货品名称都是“铁矿粉”或“铁矿砂”。为不留证据,交易完成后,合同等书面材料都被销毁。警方调查发现,泰山公司的高炉灰主要来自韩国两大钢铁巨头现代公司和浦项公司。

  “谁家有几百万元往海里面倒啊”

  相比其他“固废”走私,高炉灰走私更有隐蔽性。“我们当时并不知道这是高炉灰,如果知道肯定是不会做的。”直到现在,常州沪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震生依然为自己叫屈。此前,凭借多年经验,何粤萍拿到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进口代理权,并找到常州沪新公司作为高炉灰进口企业。

  据张震生讲,2013年1月第一船“铁矿砂”到达泰州港后,他们发现有问题,经过样品分析确定这是一船工业废料。“这时,你再刹车哪儿还来得及,谁家有几百万元往海里面倒啊。硬着头皮先把它弄进来再说吧。”张震生说。

  于是,几人合谋伪报品名为“铁矿粉”,向泰州海关申报进口。

  这船货顺利从泰州海关流入国内市场。算上运输、关税等成本,张震生称每吨高炉灰利润约为人民币20元。而他自称胆小怕惹事,此次合作后便作罢。另一名合伙人周天启却没有收手,已过不惑之年的他,曾在湖南一家钢厂工作。“像我那么多朋友,缺这个钱吗?”周天启告诉记者,自己只知道高炉灰可以再利用,没想到竟会触犯《刑法》,更没想到已被镇江海关缉私分局盯上。

  韩国公司并未被追究

  “对于固废的安全管理和后续处置,我们会与环保等部门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明确职责。”南京海关副关长顾勤说。

  《瞭望东方周刊》报道,自2013年中国海关启动针对固废走私的“绿篱行动”以来,全国海关共监管各类固废1.04亿吨,退运10.4万吨。2015年年初,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开展强化监管打私“五大战役”,其中禁止进口固废目录中的矿渣、矿灰及残渣赫然在列。最近一起是成都的一家公司通过上海的一位中间人,从伊朗购买钢厂高炉灰。据悉,当事人辩解“合同没看,就签了”,不愿意认罪。

  针对高炉灰进口,同样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国家进口废物的修法有一定的滞后性,高炉灰可以变废为宝”;一种则坚持应该禁止进口,“他们干吗自己不处理,非要运到中国来”。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郝雅琼等人的研究认为,《禁止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有自己的修订原则,其中不仅应包括危险废物,还应写明我国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废等。

  事实上,中国于1990年就已经在旨在遏止危险废料跨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上签字,韩国亦是缔约国之一。“82·12”案中涉及的韩国公司本可以被追究责任,但并未受到追究。(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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