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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10月份已对63家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 发布时间:2015-10-29 03:50: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朱宝琛  责任编辑:杨菲

  处理事由为“要求公司加强停复牌管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占比最高,达到25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沪深两大交易所的角色将愈发重要。因此,它们在监管环节中的表现备受各方关注。《证券日报》记者通过沪深交易所的公开信息进行梳理后发现,截至10月27日,本月两个交易所已经对63家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其中,上交所40家,深交所23家。

  上交所40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中,收到“监管工作函”的有29家,其中,处理事由为“要求公司加强停复牌管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占比最高,达到25家;另外4家收到“监管工作函”的公司,处理事由分别为“要求公司核实有关媒体报道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补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相关重大信息”、“要求公司加强停复牌管理并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修订内容”和“要求公司就重组业绩承诺、股东增持承诺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相关问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在10月份上交所开出的“监管关注函”中,佳都科技因为“高送转”悬而不决,公司董事长受到了监管关注。

  市场人士表示,沪深两市共计160多家公司公布了中期高送转方案,不少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其中也有个别公司涉嫌利用高送转题材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的情况。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不诚信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对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上交所则提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一致行动人违规买卖股票也是受到监管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因此受到监管关注的公司共有14家。

  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法减持行为的高发频发折射出部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乏守法意识和守信观念,是对法定义务和诚信准则的公然违背,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必须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

  此外,受到监管的原因还包括信息披露不准确、会计差错、未能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取消股东大会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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