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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首回应券商信托掐架:禁止投顾拥有下单权

  • 发布时间:2015-09-16 08:29:5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近日,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办的机构监管动态特刊,刊出了规范场外配资活动专刊,回答了证券业关于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的6项疑问。在回应伞形信托认为自己是合法备案的并不同意清理时,监管部门明确表示,多项法律均禁止投资顾问拥有下单权,个别信托要求券商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法依据。

  要求券商担责于法无据

  证券业提出的上述疑问包括:伞形信托下的实名子账户是否需要清理;伞形信托改为单一结构化信托后是否不需要清理;伞形信托认为自己是合法备案的,不同意清理,有个别信托公司给证券公司发函,声称如果清理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何处理;单一结构化信托产品将下单权交给外部投资顾问的现象比较普遍,是否需要清理此类产品。

  对此,监管部门表示,无论信托公司、一般机构、自然人开展证券投资均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清理整顿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进行,“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证券买卖,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予以清理整顿”。

  监管部门还称,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管规定和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对信托产品聘请投资顾问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拥有下单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个别客户依据《合同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法依据。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明确提出,违法出借证券账户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主动、及时清理整顿;证券公司应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含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提供便利。《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规范而非简单销户

  此外,证券业对于处理场外配资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也存在一些疑问,包括:涉嫌违规账户内的股票停牌,一时难以清理,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转托管;同一家信托公司的伞形、单一结构化、常规信托产品共用一条外部接入,如果清理伞形,影响其他合法权益客户如何处理。

  对此,监管部门表示,目前的清理并不是简单地将涉嫌参与违法证券业务活动的账户进行销户或断开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实际上,在前期证券公司自查、证监局核实的基础上,将符合《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列明的违法业务活动特征的账户予以规范。

  监管部门还明确表示,清理中如涉及停牌股票的,可通过技术风控措施限制其新增资金或买入其他股票,并在停牌股票复牌后十个交易日内予以清理;如涉及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统或线路的,可通过技术风控措施予以标识和控制,限制应予清理的信托(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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