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给程序化交易敲警钟 业内建议实行备案制
- 发布时间:2015-08-10 07: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杨菲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程序化交易显得颇为神秘,不过最近程序化交易却在无形之中站到风口浪尖之上。
8月7日,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要加强程序化交易和客户管理,严禁利用程序化交易恶意做空。
在此之前,针对近期一些账户盘中连续拉抬或打压权重股、尾盘大额集中抛售股票等异常交易行为,以及一些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账户频繁报撤单对正常价格信号形成干扰的情况,目前沪深交易所已分多批对共计38个证券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中金所也采取市场化手段对报撤单频率加以限制。
近期热议的问题是,程序交易是什么?除了限制交易等措施,监管还可能有哪些着力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方采访调查,与成熟资本市场不同,目前,国内关于程序化交易尚未形成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从狭义来说,程序化交易只是执行层面的一种执行手段;国内是将程序化交易和量化投资混为一谈了,从广义角度来说,程序化交易也就是量化投资。”中国量化投资学会理事长丁鹏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阐述,国内在股票和股指市场做量化对冲的整体资金规模应该不低于1000亿元。
广义上等同“量化投资”
出于对“程序化交易”定义的混淆不清,某家曾成功发行多款A股对冲产品(阿尔法策略)的大型私募机构人士婉拒了记者采访要求,虽然旗下产品不在监管受限之列,他认为,相关基金并不属于“程序化交易”。
丁鹏认为,量化投资是程序化交易更加广义的概念。从狭义角度,程序化交易只是执行,比如20年前都是填单子的方式,现在普通投资者都可用软件下单,其实这也是一种程序化交易。只是机构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更复杂、速度更快而已。
那么,何为量化投资?在丁鹏撰写的《量化投资-策略与技术》一书中,曾这样定义量化投资:量化投资就是以数据模型为核心,以程序化交易为手段,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的一种投资方法。
丁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就国内而言,目前对于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基本取广义定义,即量化交易。其中量化交易又可以分为三大类:对冲套利类、投机类和高频类。投机类就是赌方向;高频交易包括各种做市商策略(国外)和日内的短线策略。“在国内目前应用最广的是对冲套利类中的阿尔法策略和统计套利策略。”丁鹏解析称,阿尔法策略主要就是利用各种选股模型,然后对冲股指期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包括:多因子、风格轮动和筹码量化等。“这种模型,不一定必须是程序化交易,很多也可以手动交易实现。”他指出。
其次,统计套利主要就是利用相关品种之间的波动进行套利,比如分级基金套利、配对交易、跨期套利等。这类策略需要高速的交易系统,一般都需要程序化交易的手段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无疑在趋严。”上海某大型券商金融工程研究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本次被沪深交易所限制交易的账号名单中以量化对冲产品为主,大多量化交易业务为对冲套利类。而在8月3日晚间,沪深交易所还将融券卖出+还券的交易闭环从此前的“T+0”变为“T+1”,这针对的是一些日内“高频交易”。
上证所:程序化存异常交易
一位上海私募基金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认为,“监管层对程序化交易的关注,应是在市场初步企稳但情绪较敏感的情况下,一些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与程序化交易风险叠加在一起,明显影响了市场稳定。例如7月27日、30日等尾盘快速下跌,都不排除是这种情况导致。”“这样的异动,与之前市场因去杠杆缺乏流动性导致的下跌存在明显区别。”该私募基金人士指出。
程序化交易会因为哪些情况被认定为异常交易?
8月7日,上证所相关人士在例行发布会上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作为一种交易策略,程序化交易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使用。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正常情况下,程序化交易有增加流动性等积极作用。但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期间,程序化交易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等操作手法易对市场产生助涨助跌作用。程序化交易的不当使用,不利于市场恢复平衡。
近年来,世界各国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都非常关注。上证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六)款明确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为异常交易行为,可以对相关账户采取书面警示、暂停账户当日交易以及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
上证所称,在程序化交易策略执行过程中,往往还存在上证所《交易规则》第6.1条以及《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如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反向交易、高买低卖等行为,这些都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上周亦在中证报等官方媒体上透露,从近期的市场情况看,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监管规则还需要抓紧完善,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及时上升到行政规章。
记者注意到,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业内:可实行备案制
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针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措施,主要是证监会于2010年9月下发给各期货交易所的《关于程序化交易的认定及相关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考虑到程序化交易发展迅速、软件更新频率快的特点”,《指导意见》也没有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而是从定性的角度对程序化交易进行了界定;随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了相应的报备制度。
“量化投资本身就是一个新事物,在国内也就发展了3年左右而已,不能简单因为程序下的委托,就予以禁止。”丁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制度上说,我建议是需要‘备案制’,目前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只有‘股权’和‘证券投资’两类,可以增加一类‘对冲基金’,到时候凡是用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可以提交资料备案即可,让监管层了解情况。”
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熊锦秋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A股市场亦应考虑出台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意见,并需对程序化交易作出明确定义,进行分类监管。
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方了解,从海外资本市场相关经验来看,已陆续建立程序化交易的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如根据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网站2013年8月份的最新规定,任何一笔同时买卖15只或以上股票的集中性交易都可以视为程序化交易,在之前的NYSE程序化交易还包括了一揽子股票的总价值需要达到100万美元的条件。
欧洲在美国闪电崩盘事件后也逐步开始关注程序化交易带来的潜在危害。德国对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尤为关注,并在2013年出台了全球第一部针对高频交易的法案,内容涵盖“最小报价单位、程序化交易的定义、金融服务机构获取高频交易许可”等多个方面。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程序化交易在A股市场还是一个新事情,市场各方对其特征的认识、监管规则的把握都在摸索中,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住加强监管与保护创新积极性之间的平衡。应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结合我国股市交易制度实际来加强监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证所官网获得的一份2014年8月的有关“程序化交易监管动态”的研报,该报告对程序化交易监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1,建立判定标准,识别程序化交易参与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2,建立程序化交易算法和策略的评价标准,识别有害策略;3,建立程序化交易提供商的报备和测试制度。《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条款中相关定义及认定多以定性为主,而中金所在7月31日对“异常交易行为”在股指期货上的认定予以了量化,即自2015年8月3日起,对从事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的客户,单个合约每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每日自成交行为超过5次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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