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 发布时间:2015-08-03 00:43: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杨菲
券商人士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资本市场的“双刃剑”,程序化交易对整个市场的作用具有明显的“反身性”,尤其是频繁报单和撤单,会明显误导其他交易者的投资预期,任何市场都应对此类委托进行限制。业内人士建议,借鉴美国、德国等成熟资本市场经验,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优点与副作用并存
业内人士介绍,程序化交易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交易模型生成买卖信号,并由计算机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过程,包括算法交易、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多种交易形式。优点主要体现在顺势操作,赚取波段利润;指令简单、策略明确,排除人为贪婪;提高交易效率,丰富市场流动性等方面。
但在A股流动性危机刚刚基本缓解的背景下,程序化交易所带来的副作用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券商人士表示,股票投资中存在“反身性理论”,指投资者与市场之间的互动影响。套用该理论,很多程序化与量化的操作在捕捉市场机会的同时,本身也会对市场带来巨大影响。
“程序化交易通过机器实现各种交易技术,事实上造成了对其他交易者在委托上的不公平,同时助长了市场一致性的形成,放大了市场波动。尤其频繁报单、撤单,目的在于连续竞价时获得委托上的优势,但由于其下达的委托指令很多并不代表真实交易意愿,因此必然会影响、误导其他交易者的预期。任何市场都应限制这些类型的委托。”前述人士指出。
对于近期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金所在日常监控中所发现的一些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账户参与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活动的情况,前述人士表示很有可能。“在金融市场中,很多方面并不是效率越高越好。比如给一些特定交易者自动化交易接口,使其能更快、更效率地进行交易,除公平性值得探讨外,这种效率的提升在总体上对市场的作用值得怀疑,因为这实际上加剧了市场不稳定性,甚至不排除A股近来尾盘突然大幅波动杀跌就与程序化交易有关。”
加强监管系国际惯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程序化交易手段用于操纵市场,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早在2010年5月6日,美国证券市场“闪电崩盘”事件中,美国监管机构指控当事人利用计算机程序,对美股股指期货下巨额卖单并瞬间撤单,带动股票现货价格大幅下挫,达到影响价格和操纵市场牟利的目的,构成欺诈。美国还出现了2012年8月1日骑士资本(Knight Capital)的“乌龙”交易、2012年3月美国第三大交易所BATS在IPO时发生闪电崩盘等事件,都与程序化交易密切相关。
因此,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成为国际惯例。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各主要市场监管机构纷纷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如美国证监会发布了程序化交易市场接入规则和综合审计跟踪规则,提高了资本金监管要求,增加信息透明度,实行流量控制,对不适当行为采取暂停交易措施。欧盟出台了以限制高频交易为重点的监管指令。德国2013年制定了《高频交易法》,对通过大额报撤单、系列报单、隐匿报单或虚假报单等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改变市场趋势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了对交易运行的干扰或延迟,释放了错误的市场信号。该法案还规定,当市场波动较大时,可及时终止相关程序化交易;对频繁报撤改单的行为,要收取额外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程序化交易在A股市场还是一个新事情,市场各方对其特征的认识、监管规则的把握都在摸索中,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住加强监管与保护创新积极性并存之间的关系。“由于发展时间较短,针对程序化交易的风控管理、监管措施都处于摸索阶段,应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结合我国股市交易制度实际来加强监管。”
完善制度 防范风险
证监会人士表示,相较而言,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发展程序化交易尤应审慎,特别要警惕程序化交易与异常波动、操纵市场叠加的风险。
在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方面,业内人士建议,首先,应当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对程序化交易加强监管。监管重点可以放在考虑交易指令是否干扰或延迟了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转,是否使得第三方在交易系统中较难做出买入或卖出的决定,是否对某些金融资产的供求关系造成错误或误导等方面。
其次,切实做好“事前预防”。监管层可以在摸清程序化交易市场情况的基础上,核查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资金来源和交易策略;沪深交易所市场监察系统要加强交易预警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针对性监管措施;应建立证券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等一线监管机构的协作机制,建立跨市场、跨品种联动的价格稳定机制,完善突发情况下的跨市场、跨品种风险隔离机制;利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加强程序化交易风险控制方面的培训。
第三,事中管理和实时监控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准入规则》,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实现风险监控流程,阻止错误指令以及超过交易者信用和资本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的指令,发送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特别要加强其自营业务部分的风险控制;完善交易所的核心交易系统前端控制,建立交易前风险控制、监督系统和错单控制服务,以及限制可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到交易所的订单数量;限制日内交易最大头寸(或交易金额额度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