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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板市场生存空间年内圈定 逾1400家企业或清退

  • 发布时间:2015-07-15 03:00:3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菲

  业内人士表示,希望区域性市场尽快成为聚集各种普惠金融要素的重要平台,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贴身服务。

  被统称为“四板市场”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生存空间将在今年划定,接收非本地企业将被有条件地限制。

  证监会于6月底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27日完成征求意见。有条件地限制区域性股权市场接受跨区域企业、监管责任的确定成为讨论的焦点。

  逾1400家企业面临清退风险

  《证券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办法》征求意见伊始,“限制为跨区域企业提供服务”这一条款引起了区域性市场高度关注,尤其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等已吸收非本地企业的区域市场更为敏感。

  《办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外的企业提供服务。但是,运营机构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已就此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签订协议、明确分工的除外。并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外企业提供服务的, 运营机构应当事先将前款规定的两地省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ChinaScope数库获得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跨区域挂牌的企业达到1456家,主要分布于前海股权交易中心(851家)、天津股权交易所(436家)、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151家)、重庆股份转让中心(17家)、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1家)等区域性性股权交易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在该办法施行前已经为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外企业提供服务,但双方省级政府未签订相关协议,并且未在证监会备案的情况,应当在该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陆续已有回归案例

  “两地省级政府不能达成协议的该如何妥善处理省外企业,希望证监会能够对此予以明确。”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监管责任方面,《办法》称,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接受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与其互通互报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的信息,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证券日报》记者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了解到,山东籍企业在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达到260多家,目前已经回归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有十几家。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方面建议建立跨区域挂牌企业的善后处理机制。建议在《办法》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建立证监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跨区域经营的相关批准和协议报备手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协调处置,原则上协调安排跨区域的相关企业转回企业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继续开展相应业务。

  不少市场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呼吁给区域性市场“国民待遇”。一位区域市场负责人称,区域性市场现在已经有了生存空间,但是如何使之生存好是个大问题。区域性市场在国家层面没有“代言人”,造成一系列统筹考虑的政策欠缺。

  呼吁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总经理张云峰此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对场外市场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对地方股权交易市场进行合理布局。对有国家文件支持且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给予明确法律地位。

  张云峰同时建议试行三个“统一”:一是将全国的股权交易市场都纳入证监会的统一监管;二是建设集中统一的场外市场登记结算体系;三是制定统一的市场自律监管规则,如设定统一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标准,设定统一的挂牌企业审核原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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