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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两融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4倍

  • 发布时间:2015-06-13 03:37:18  来源:人民网  作者:程丹  责任编辑:刘小菲

  昨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同时,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自主确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第一,提升《管理办法》法律层级,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第二,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明确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方法,证券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可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第三,建立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控机制,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进行监控,并明确中证金融的监测监控职责;第四,规定了券商在经营两融业务时禁止的如诱导不适当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等六项行为;第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不符合此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第六,增设投资者保护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第七,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八,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第九,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认为,两融新规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允许两融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投资策略受到时间限制。当前两融余额在2.2万亿元左右,约占总市值的2.8%,管理层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希望股市慢牛健康发展。同时,券商正积极补充资本,资金陆续到位,两融发展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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