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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选举惹讼案 方正证券再遇政泉控股“狙击”

  • 发布时间:2015-05-16 07:48: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两个月前,方正证券原总裁何其聪顶着政泉控股的反对票当选为方正证券新任董事长。两个月后,政泉控股高调反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方正证券《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内容无效。

  方正证券今日公告,公司5月14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4085号】,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政泉控股”)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暂定于2015年6月3日开庭审理。政泉控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确认方正证券于3月12日作出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中《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内容无效。

  关于诉讼理由,政泉控股认为,何其聪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中《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内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条:一是在2004年,中国证监会曾发布编号为证监罚字[2004]23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鸽投资及相关人员)》,认定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虚假。政泉控股认为何其聪作为审计报告出具人,对该等财务信息虚假负有责任;二是何其聪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了北京信投润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政泉控股认为何其聪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4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23条的规定,违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

  据查,《公司法》第148条包括:公司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23条则为: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对此,何其聪在同日披露的声明中表示:“1995年10月至2000年9月,本人曾供职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并参与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其中包括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本人在供职于该所期间,未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执业规范,亦未曾受到上述部门的处罚和/或处分。”

  关于第二条起诉理由,何其聪回应称:“2011年1月,为支持同学开办企业,本人与EMBA同学共同投资设立北京信投润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目前该企业共有有限合伙人30余名,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本人从未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且据本人了解的情况,该企业自成立至今仅从事对北京市一家网络技术企业的投资活动,未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或投资活动。”

  并且,何其聪还强调:“作为公司董事长,本人的相关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核准,本人在履职期间亦严格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未曾从事任何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除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外,未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实际上,何其聪的当选已甚是波折。方正证券新董事会产生后并未立刻选出董事长,而是在历经半个多月的沟通后,董事长人选方才出炉。公司3月13日公告,原总裁何其聪当选新任董事长,原监事会主席陆琦连任。作为方正证券大股东方正集团的代表,何其聪、陆琦的当选“理所当然”受到二股东政泉控股方面的阻击,来自政泉方面的方正证券董事会成员陈晓龙、赵大健和独董黄卫平对何其聪晋级董事长投了反对票,代表政泉方面的监事杨克森亦对陆琦连任提出反对意见。而政泉控股力荐的董事长人选是来自方正集团的董事韦俊民,但后者婉言谢绝。

  本次政泉控股的诉讼是否意味着双方战火重燃?是何原因令政泉控股拒不接受何其聪当选董事长的结果?刚上台两月的何其聪能否坐稳董事长之位?目前能够确定的是,政泉与方正的纠葛远未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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