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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诉证监会二审败诉 三点理由不认可判决

  • 发布时间:2015-05-05 02:53:1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文举

  备受市场关注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迎来二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宣判杨剑波败诉,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维持证监会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杨剑波二审败诉

  自2014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到去年4月3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历经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杨剑波最终还是没有等来让他满意的结果。

  5月4日上午9时40分,距离杨剑波诉证监会二审开庭14天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杨剑波败诉,驳回杨剑波提出的撤销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证监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处罚决定的请求,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维持证监会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三点理由不认可判决

  杨剑波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他通过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杨翼飞表示,对此判决不予认可的理由有三点:首先,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关联性”、“重大性”和“未公开性”是构成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的法定构成要件,二审判决只认定重大性和未公开性,未认定关联性。

  此外,对于“未公开性”,证监会指定的《内幕交易认定指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认定标准包括了上市公司披露、媒体揭露和公众知悉等三种方式,其中媒体揭露并未规定“可靠性”的标准。二审判决认为8月16日中午的媒体报道不符合可靠性标准并无法律依据。

  第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兜底性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法定解释规则和法定程序。证监会对兜底性条款的解释违反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关联性”的法定要件,与第七十五条的列举性条款性质也不一致,违反了最高法院确立的同类解释规则。此种情况下,证监会并未事先将交易信息纳入“其他重要信息”的范围,而是直接利用兜底性条款进行认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

  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杨剑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在适当的时间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杨剑波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是进行正常交易,而并非内幕交易。

  “按照今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草案的规定,‘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而我当时是基于业务原理的正常对冲,信息都是公开的。”杨剑波说。

  “乌龙指”事件令杨剑波的事业轨迹发生了重大转折。昨天,杨剑波告诉记者,他目前仍在上海财经大学担任商学院金融学教授兼金融实验室主任,教学相关工作主要针对全职和非全职的工商管理硕士,主要讲授金融实务课程。

  为什么要回归校园,而不继续在金融行业任职?杨剑波表示,当时可以选择非证券行业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境外投资银行等,但自己刻意选择了相对慢节奏的工作,“我已经累了,想借此调整一下节奏,恢复一下身体,过去透支太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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