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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元投资启动退市程序 将成A股强制退市第一单

  • 发布时间:2015-03-29 08:15: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侯捷宁 朱宝琛  责任编辑:孙毅

  博元投资启动退市程序 将成A股强制退市第一单

  目前沪深两市共有31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阶段

  继*ST长油、*ST二重之后,沪市又一只股票将进入退市程序。3月27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博元投资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表示,自3月31日起,上交所依法对博元投资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这是2014年退市制度修订后,沪深两市首家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进入退市程序,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了解,由于博元投资股票从3月31日起进入风险警示板后仍有30个交易日,因此投资者仍旧可以选择买入或者卖出*ST博元,但是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博元投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邓舸指出,目前沪深两市共有31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阶段。上述公司中如有被认定为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将按照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要求启动退市机制。

  据了解,前期,沪深交易所已督促相关公司按照要求定期披露了立案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特别是加强了对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被立案稽查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博元投资“四宗罪”

  据邓舸介绍,2014年6月17日,博元投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经核查,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452.845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博元投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记者了解到,从行政调查的情况来看,博元投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目的上看,博元投资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资金未真实履行到位的事实,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博元投资2011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股东权益3.8亿余元。

  二是从手段上看,博元投资2011至2014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虚构票据贴现、置换交易,且多次使用虚假银行进账单和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

  三是从金额上看,2011年至2014年,博元投资在其各定期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金额巨大。其中,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万元(占资产总额69%),虚增负债1223.84万元;2012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5500万元(占资产总额69%),虚增负债828.9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129.9万元(占利润总额326%);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893.2万元(占利润总额90%);2013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59%),虚增负债1017.29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347.25万元(占利润总额544%);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364.54万元(占利润总额258%);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1327%)。

  四是从后果上看,博元投资2010年年报披露的净资产为-3.62亿元,追溯调整后,博元投资2010年至2013年连续4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均为负值。

  强制退市第一单

  2014年,证监会启动了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针对部分存在重大违法、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无法正常退出市场的实际情况,将市场反响强烈、各方认识较为统一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退市情形,并分别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

  据邓舸介绍,《退市意见》出台后,沪深交易所配套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明确将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或行政处罚,作为对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

  据此,博元投资因重大违法被移送公安后,上交所将按规定对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相关程序。根据上交所通告,博元投资股票将自3月3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交所将在*ST博元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对其实施停牌。

  “欺诈发行行为侵蚀市场根基、践踏市场公信,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极大,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进而扭曲证券交易价格,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此类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依据,及时作出退市处理,可以收到较好的市场效果和执法效果。”邓舸表示,对于移送决定而言,从事理上看,移送公安机关的行为在性质上要重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既然行政处罚都要暂停上市,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更要暂停上市。

  他同时指出,无论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移送决定,其效力的不确定性是一定程度存在的,但只要证监会在执法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事实、证据、程序等基础工作扎实,是完全有可能把这些不确定性控制在很小范围内的。这样,即便出现了移送案件没有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证监会也依然可以根据中央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恢复上市,或者在此期间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其股票将被上交所终止上市。

  重组与恢复上市

  没有必然联系

  2015年3月20日,博元投资披露了增资控股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拟以6000万现金增资关联方持有的物流类企业广西资富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其40%股权,并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控股标的公司。由于A股市场向来有爆炒ST的习惯,博元投资又刚刚公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不少投资者误认为若重组成功,则公司还会恢复上市。

  对此,邓舸表示,《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未对公司在退市程序中进行重组作出禁止性规定,博元投资股票在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仍可继续进行重组。

  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相关退市机制的启动和实施,不受上市公司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影响。博元投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能否恢复上市,被终止上市后能否重新上市,主要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和判断标准。公司本次重组成功与否和恢复上市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因重大违法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在暂停上市期间能够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并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退市后申请重新上市的,除需按照上述规定纠错外,还需要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以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3千万等。

  “上市公司一旦涉嫌重大违法进入强制退市程序,再想回来就将需要经历数个关口的严峻考验,其间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难度极大,投资者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一位市场人士指出,投资者需高度重视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审慎对待博元投资重组与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关系,理性参与退市风险警示期间的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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