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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强化失败式重组监管 市场传闻需及时回应

  • 发布时间:2015-01-09 07: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朱宝琛  责任编辑:刘小菲

  发布澄清公告后重组传闻仍无法平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解释澄清相关情况

  上交所1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指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上市公司应及时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重组传闻,并及时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确认。

  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传闻,如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予以函复。控股股东回函上市公司前,应当向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指引规定,确认已经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上交所申请停牌,及时披露重组筹划进展,并就传闻不实部分发布澄清公告。

  确认目前尚未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有重组意向且不能确认未来3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上交所申请停牌,发布澄清公告,并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确认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不会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澄清公告,并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后,重组传闻仍无法平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澄清相关情况。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出现“交易对方、重组标的资产范围、配套融资方案出现变化或调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市场出现重大质疑的,公司应当及时做出说明和澄清。

  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决定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重组框架介绍(如适用)、终止重组原因说明等。

  因指引相关规定事由停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自查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查对象应当包括披露预案之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及指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至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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