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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办法征求意见 不得兼营P2P网贷

  • 发布时间:2014-12-19 07:0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侯捷宁  责任编辑:刘小菲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不得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不得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等。

  在投资者的标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而对于融资者,《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

  对于如何保护投资者,《管理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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