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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A股代持人持股方法论:时间注册地易露端倪

  • 发布时间:2014-11-15 08:28:46  来源:大河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拟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虽然如此,但在许多已上市公司中股权代持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历史沿革和注册地易“留痕”

  在上市公司内部对于所谓的合规的股权代持也存在争议,处于灰色地带,如果风控和有关协议制定合规,那么这类代持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投资者而言则影响不大,但是有一些情况则另当别论。

  正在资本市场上发酵的北大方正“代持”事件,目前的双方争辩焦点即是,是否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套现,通过不公平的市场手段,损害到其他投资者利益。

  而股票代持对于上市公司的潜在危机还可能体现在对于上市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的争夺上,而当上市公司面对这一情况,其所产生的有关效应则也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于该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判断。

  那么该如何判断上市公司中是否存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代持”股东呢?

  首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早期的飞亚达A(000026.SZ)的股改事件来看,都可以看出,许多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或是与该上市公司之间的交集都并非首次,甚至都有较长的渊源,在历史上曾有过其他项目上的合作。

  如出现“纷争”的北大方正和政泉控股,政泉控股在公开举报北大方正存在“代持”情况之前,双方刚刚合作完成了一项重大资产重组,即方正证券并购民族证券。飞亚达A股改事件中投反对票的三家企业皆是当年与飞亚达A的控股股东——中航控股有过恩怨之人的资本“跳板”。

  虽然不少案例中,都通过改名字以及内部的股权倒手,表面上看似乎成了一家全新的企业,但“雁过留痕”,其历史上所留下的点滴线索,都会泄露出其真实面目。

  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要尤其注意到那些注册地址彼此相近或与大股东注册地址相近的股东。比如飞亚达A股改事件中三次都同样投出反对票的三家公司,其注册地皆为河南郑州附近。

  而在方正证券(601901.SH)中的疑似“代持”股,来自西藏同一地区的两家法人股东。

  对于代持股份的“皮包”公司的设置,一般都会因方便起见,而采用同一个注册地址或是附近范围内的地址。

  对时间节点多做留意

  要对有关股东进入上市企业的时间点有所留意。

  比如在今年3月6日时宣布因重大事项停牌的皇氏乳业(002329.SZ)。

  在其一季报公布的的股东名单中,一个名为外贸信托。金诺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今年一季度买入皇氏乳业182.8万股,占其流通股比例约为1.8%,为列其第六大流通股之位。

  细看之下,这一私募基金的入股便出现了一些蹊跷之处——这一名为金诺一期的信托计划似乎是专为皇氏乳业的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孕育而生”的。

  据来自于外贸信托官方网站上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显示这一外贸信托·金诺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4年2月27日才刚刚正式成立并生效。

  一只于2月27日才刚刚成立的信托便赫然地出现在了3月6日便宣布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席位之上。而据一季报信托持仓数据显示,截止到3月31日,虽然已经成立一月有余,但金诺一期也仅仅持股皇氏乳业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

  信托本身属于“代持”的属性这是毫无争议,但从其进入的时间节点,则很难让人不对其产生关联关系的联想。

  最后,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的同时,也要留意股东名单中持股比例接近或超过5%的股东背景。

  作为规定的有关持股比例红线,为规避5%这一信息披露限制,许多股东会采用相应的股权安排来规避有关监管。

  “股权代持”中的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又被称为“显性股东”和“隐性股东”。虽然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对于股权代持的处罚可谓有理论依据,但真正因股权代持而被受到处罚者却寥寥无几。

  对于股权代持,一般认为为信息披露不实。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但实际上股权究竟归谁,要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却不在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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