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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沪港通启动在即 证监会发文强调监管细节

  • 发布时间:2014-10-17 07:0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从今年4月10日沪港通计划公布以来,这个今年证券市场最令人兴奋的互通机制已不知不觉走到了关键时间节点。今日的证监会例行记者会是否最终公布沪港通开通时间,成为这一周来市场热议的话题之一。

  昨日(10月16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一份《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次发文主体为证监会。这是自沪港通开通时间临近以来,证监会最新向各地证监局下发的通知,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记者注意到,通知中对于沪港通技术系统具体功能、投资者风险提示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强调,并明确沪港通业务试点将被纳入各家券商2015年的“分类评价”考核。

  佣金不得低于服务成本

  为确保沪港通各项工作平稳开展,上证所最近1个多月密集发文督战港股通,要求各会员单位务必做好技术系统测试的准备工作,措辞紧迫,并提醒会员单位引起高度重视。

  记者昨日获得的这份内部文件,是沪港通冲刺阶段,证监会最新向各地证监局下发的通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一周来,市场不断有消息传出,在今日的证监会例行记者会上,沪港通开通时间或将揭晓。从这个意义上看,证监会发布的这份通知无疑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证监会称,证券公司当前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确保业务试点平稳推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特对相关事项作出通知。

  记者梳理发现,其中一些细节是官方首次公开强调,且容易被投资者和券商所忽视的。

  证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提到,沪港通相关技术系统除了应当具备信息提示、在客户端显示投资者当日剩余可用余额等信息外,还应具备对可用资金金额控制功能。其中特别提到,投资者卖出港股股票的资金在T+2日之前不得用于买入A股。此外,系统还应具备监控异常交易、排除标的范围外港股股票的交易等功能。

  由于港股和A股在交易时间、涨跌幅限制、信披等诸多细节上存在差异,证监会要求,必须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采取模拟交易、专人讲解、播放音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帮助投资者加深对港股通业务的理解,并深入开展风险揭示工作,确保投资者充分理解内地与香港地区的交易制度和监管规则差异。

  对于港股通交易佣金,必须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服务成本。

  规范券商自营及资管业务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通知中,证监会对券商以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作出了规定。

  证监会要求,券商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按照境内一般上市股票的标准,计算自营交易持有港股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而针对券商设立专门投资于港股,或同时投资于A股和港股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则应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对于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券商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券商应当针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强化内控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券商、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确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各证监局需指导辖区证券公司依法合规推进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

  要求证监局密切关注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通知中,有一条规定对各大券商影响最为直接。

  通知明确表示,在2015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时,证监会将对券商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对于发生技术系统故障、清算交收差错、大量客户投诉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视情节轻重,扣减1~3分。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或严重影响港股通平稳运行的,予以降级处理。

  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券商分为A到E等5个大类11个级别。根据券商分类结果,证监会将会对不同类的券商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证监会要求,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情况,将之纳入机构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户等监管措施。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对于通知中的处罚事项非常重视。其坦言,若因此被扣分,很可能影响下一年的资格,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为规范沪港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券商在香港地区向参与沪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A股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而香港持牌机构以其具有证监会证券投资者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关联机构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布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应当由内地注册证券分析师在香港研报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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