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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挂牌公司2015年挂牌年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6-16 13:47:59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2015年挂牌年费的通知

  2015年6月16日

  各挂牌公司:

  依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以下简称《收费通知》)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挂牌公司应当向我司缴纳挂牌年费。现将挂牌公司缴纳2015年挂牌年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挂牌公司。2015年挂牌且挂牌年费已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的挂牌公司及注册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挂牌公司除外。

  二、缴费期限

  2015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缴纳。

  缴费日期以银行收款回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缴费标准

  2015年度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公司2014年末的总股本计算收取。根据我司《收费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2015年度挂牌公司须缴纳挂牌年费的具体金额如下:

  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2万元;

  总股本2000-5000万股(含):3万元;

  总股本5000万股-1亿股(含):4万元;

  总股本1亿股以上:5万元。

  四、缴费方式

  银行汇款方式缴至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复兴支行

  账号:11001046500053013355

  挂牌公司汇款完成后,我司将开具发票,挂牌公司可到我司公司业务部自行领取。

  请各挂牌公司按本通知的要求,按期足额缴纳挂牌年费。逾期缴纳的,我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我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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