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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收益将更匹配

  • 发布时间:2015-02-06 00:43: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丹  责任编辑:郭伟莹

  2015年一开年,就发生了中小企业私募债“12东飞01”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事件,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和未来发展前景再次引发了人们的审视。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证监会于2012年6月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公司制企业,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均可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但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发展仍较为坎坷。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宏观经济呈现调结构和低增长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并未受到市场的认可。2013年,受监管机构限制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加强商业银行信贷流向控制并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的推动,市场上出现了由地方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做担保,而募集资金由平台公司使用的平台类中小企业私募债和由券商设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并发起融资项目,银行以理财资金投资该私募债的通道类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这两类中小企业私募债均违背了监管机构当初进行试点的初衷。

  2014年,“11超日债”、“12华特斯”、“13中森债”、“12金泰债”、“12津天联”、“13华珠债”、“11常州中小债”和“13常德SMECNII001”等多只债券发生了违约风险事件,市场上对信用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更是避之不及。据Wind统计,截至2014年末,交易所存量中小企业私募债共631只,存续规模为912.34亿元,具有信用评级的债券只数仅占发行总只数的10%,且均在BBB-—AA-之间。另外存量平台担保类中小企业私募债只数约占总只数的50%,规模约占总规模的60%。整体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展仍较为缓慢且信用风险较高。

  然而2015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办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合格投资者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相关法规中首次比较正式地进行这种区分,虽然没有正式引入私募债券的概念,但一般的解读是非公开发行可以视为私募的基本方式,如此则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试点就可以结束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管理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能面临重大的转折。这包括中小企业发债的权利更加充分,发行的核准备案程序更加简单明晰,信用等级的过度约束基本取消,投资者要自我承担债券的投资风险等。因此,我们相信,中小企业发债将迈入新的常态,原有试点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将大大减少,中小企业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将更加对称合理,中小企业发债筹资的环境将显著改善。

  另外,为促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未来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放开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如取消投资者不超过200人的限制(《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二是降低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三是发展专项投资基金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四是加强发行市场、交易场所的制度建设,如建立统一的私募债券交易信息监测平台,以便能够掌握全面的信息,更好地进行风险防范和管理;五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评级的要求,运用专业性的第三方机构去揭示风险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认识和了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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