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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新三板“清障” 分层落地开启新政周期

  • 发布时间:2015-11-23 08:40:05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文举

  11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26号)》(下称《意见》)。随着文件发布,以分层制落地为起始的新政周期将正式开启。

  《意见》是监管层促进今后一段时期新三板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问题,又为后续创新和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根据安排,新三板市场现阶段将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未来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第一财经日报》采访发现,除了其本身差异化功能外,以分层制为基础的差异化交易方式、差异化投资者门槛等制度,或许是更受关注的创新政策。

  争议分层标准

  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新三板已具备实施内部分层的条件。“我们等很久了,从年初就一直说要分层,一直到现在。”一位私募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分层制能够体现不同公司的不同价值,进入较高层次的企业可以期待获得更高估值。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20日,新三板挂牌公司4239家,比2014年底的1572家增长170%。从交易情况来看,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总股本已达2351.07亿股,年内股票成交1585亿元,是去年全年交易量的10倍,换手率已达2014年全年的两倍以上,交易量有所提升。从融资额来看,2015年内共有1619家公司完成2175次发行,共融资1082.57亿元,发行次数和融资金额分别为2014年全年的6.3倍和7.8倍。

  作为一个成长期的交易市场,新三板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融资功能。但是,为何要分层,分层有什么意义?

  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有明确答案——实施内部分层有利于实现分类服务、分层监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并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

  那么,如何分层?《意见》规定,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未来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怎么分,还是没有说明。”一位长期从事新三板业务的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有关分层标准,市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认为以交易方式为依据分层,即目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企业划归基础层,做市转让的划归创新层,未来竞价交易的划归最优层。同时,配合以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门槛,不同层次会有不同的活跃性。

  目前新三板公司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无制度障碍,但股转系统方面认为,现行交易制度效应还未充分释放,挂牌公司股权分散度不够、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升、市场投研服务缺乏等原因,现阶段重点是优化完善现有转让制度,暂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我不认为会以交易方式为依据,我认为应以企业质地为依据。”该人士告诉本报,分层目的是将不同风险的企业分层管理,应该会考虑企业的财务指标、股东分散程度等。一个例子是中科招商,该公司是新三板市场比较典型的大盘股,但其于日前终止了做市转让,目前是协议转让方式。“难道中科招商这样的公司,只能在基础层?”

  分层制度虽然已获批建立,但细则还有待后续出台。

  根据《意见》要求,股转系统将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多套并行指标”,并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同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逐步实现和完善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差异化制度安排。股转公司将配套制订分层方案,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改革做市制

  将做市商制度引入新三板的初衷,是为了提高流动性。新三板扩容之后,小微企业普遍呈现出股份集中度高、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为此股转系统在2014年8月将做市商制度引入新三板。

  运行一年多以来,通过做市交易,市场流动性有所提升,但是采用做市商制度的企业依然有限,且企业、投资者、券商等各方都不满意。

  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流动性依然不够。“目前做市商确实态度保守,这不是因为企业质量不好,也不是企业不愿意做市。”一位券商新三板业务项目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可能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做市商还没有找到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低买高卖、类似PE市场的做法,与做市商在交易中赚取价差的初衷有区别,在找到明确的盈利模式以前,很多趋于保守的券商不可能持续投入资金。其次是主板与新三板投资文化存在差异。“现在很多做市商用的是主板自营的方式在做市,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有的企业会有被做市商欺骗的感觉。”

  此外,做市技术不成熟,成熟的做市交易是高频交易、自动化交易,目前国内只有少数券商有自动化交易,但并没有策略。“一来没有那么多交易对手,二来西方资本市场的交易模型在中国不适用,必须有符合中国市场的交易模型。”上述新三板人士表示,目前多家券商已经在开发了。

  另一个问题反映较多的问题是因为做市商资质垄断,做市商数量有限。

  目前从事新三板相关业务的券商总计不足百家,相对4000多家挂牌公司,券商数量明显不足。而且,目前还有在审企业2000多家,已与券商签约、正在改制、完成股改、通过券商内核的拟挂牌企业共有6000家左右。当然,还有数以万计的有挂牌计划的中小微企业。

  有参与新三板业务的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券商数量不足是一个问题,而每家券商的业务人员也明显不够用。“有的券商都不接项目了,今年接的项目连明年都做不完。”该律师表示,主办券商、做市商资质垄断,客观上也提高了企业挂牌的门槛。推荐挂牌时就会选择以后会做市甚至竞价交易的企业,且最好是一两年内就能上市的企业。”

  作为一个公司挂牌“注册制”的交易场所,中介机构承担了更加重要的职责。《意见》对主办券商制度、做市商制度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针对主办券商,一是鼓励证券公司加大投入、完善管理。证券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统筹管理相关业务;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的限制;二是明确了主办券商在推荐环节、持续督导环节、交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引导主办券商切实转换理念,创新完善业务链条;三是完善主办券商监管,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申报即披露、披露即担责的监管要求,督促主办券商归位尽责。

  针对做市商,文件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多元化交易机制,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进一步强化做市商的交易驱动功能。还要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和流动性提供者功能,优化制度安排,充分释放做市商制度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为提升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水平,《意见》还允许引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以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另外,《意见》还从定位和具体措施上,为转板制度的推出予以清障。一方面,明确新三板定位,即独立市场,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但新三板亦不是孤立市场,将研究推出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

  另一方面,将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计划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此举可以理解为‘小IPO’发行。”有业内人士告诉本报,因非上市公众公司有股东200人限制,而此次改革未提到放开这一限制,因此,实际上是一种“小IPO”。

  《意见》发布后,各项新政已不存在制度障碍。可以预见,随着分层制落地、完善,未来转板制度、主办券商及做市商制度扩围、竞价交易等制度,都将陆续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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