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生物控股62%的天隆公司拒绝配合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起因是一份百亿元的收购协议。天隆公司因为疫情原因,利润出现爆发式增长,于是要求科华生物履行此前协议,斥资超百亿元收购剩余股份,并以上市公司不履约等为由提起仲裁,限制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天隆公司以及公司总经理李明,询问其拒绝配合科华生物年审工作和一再推迟仲裁开庭的原因和诉求,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回复。
法律人士指出,对于天隆公司少数股东的诉求,“情势变更”情形的认定成为关键。同时,天隆公司部分股东强调自身利益,有置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证券市场规则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于不顾的嫌疑。
天隆公司拒绝审计
2021年12月27日,科华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62%的天隆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称)管理层明确表示,拒绝配合科华生物预审会计报表及后续的审计工作。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回溯到2018年6月,彼时科华生物以现金方式对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合计投资5.54亿元,取得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各62%股权,天隆公司股东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则被稀释。通过此次交易,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分别获得约2.49亿元、1.11亿元和6860.00万元的转让对价。
评估报告显示,西安天隆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至9月的净利润分别为-3.06万元、17.88万元、-501.53万元和-154.14万元;同期,苏州天隆的净利润分别为5.53万元、-178.32万元、-116.85万元和-328.41万元。对于投资天隆公司的原因,科华生物认为,标的公司在分子诊断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产品储备,在临床、工业和疾控中心等领域拥有重要市场地位。
协议约定,上市公司于2021年度内有权要求子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出售给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整体估值以12亿元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30,取两者的高值。同样,协议对等地给予子公司股东要求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权利,其对价是9亿元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25,取两者的高值。
该约定正是后来双方分歧所在。
因其产品属于疫情防控用品,天隆公司2020年扣非后净利润高达11.06亿元。由此,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提出高达105.04亿元的收购对价。按此计算,上述四方分别可以获得约54亿元、24亿元、15亿元和12亿元对价。
科华生物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交易。
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交锋,天隆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并获支持,科华生物的复议申请则被驳回。此次拒绝配合审计,天隆公司给出的理由正是科华生物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的争议仲裁案导致科华生物所持天隆公司股权被冻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已裁定禁止科华生物行使西安天隆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
“情势变更”认定成关键
在控股天隆公司后,科华生物进行了人事调整。2019年3月,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在西安天隆任职近二十年的李明出任副总裁一职,他同样是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的董事、总经理,还是西安昱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当年,李明从科华生物获得136.27万元报酬。2020年,其报酬是173.21万元。
在业务上,科华生物和天隆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逐步体现。科华生物表示,根据双方在各个区域的渠道优势和终端优势,重新确定销售组织架构,完善各个区域的资源投入分配,共享渠道和终端资源,协同互补,提高科华与天隆已有分子临床产品在终端的销售,充分利用科华收购的多家优质渠道资源,进一步拉动分子临床产品在终端市场的销售增长。
不过,科华生物和天隆公司却走向了持续的纠纷。
天隆公司少数股东要求科华生物严格执行收购协议。但科华生物认为,天隆公司2020年度收入和利润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所产生的爆发式增长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在上述情形下,公司作为受不利影响的一方,依法有权要求重新协商,以变更或者解除“进一步投资”的交易条款。
对于“情势变更”的说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指出,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情况,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主动调低估值。”付永生表示。
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科华生物和天隆公司的纠纷,最终演变成此次拒不配合审计的事件。
2021年12月16日和17日,科华生物分别向天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发送了《关于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函》。随后,科华生物董事长在12月22日以天隆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发出通知,召集天隆公司董事在12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李明于12月24日通过微信方式,以西安疫情、天隆公司需承担抗疫保障任务为由,向天隆公司董事会提议另行安排时间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12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财务总监发送了天隆公司《审计工作回复函》,明确表示目前无法配合科华生物预审会计报表以及后续的审计工作。
随后,上市公司和天隆公司的接触基本上变成了“单方向”:上市公司通过邮件、微信等形式联系彭年才、李明、苗保刚等人,获得的反馈是邮件遭退信,董事会缺席。
在科华生物的互动平台上,有投资者表示,对天隆公司阻碍审计、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表示极为愤怒。“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是全球公认的突发事情,是不可抗拒和预测的,任何人无权借此来损害科华生物的利益。”
目前,深交所已经就此事向科华生物下发关注函。
情势变更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