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名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89.68万元,行贿3万元相关案件判决书。除此之外还涉及到改名村委主任与平煤股份六矿之间的纠纷,一审中该纠纷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二审被重新认定为民事纠纷范畴。
根据判决书显示,平顶山天安煤业三矿有限公司拖欠焦店镇余沟村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400余万元。2016年10月下旬,担任陶焦店镇余沟村第八届村委会主任陶某某代表村里与平煤三矿达成废铁抵账协议,并将废铁拉走变卖得款共计72.23万元,花费处理废铁运输费用5万元左右。
为了能够在抵账废铁中得到照顾,陶某某安排尹某用销售的废铁款给负责监磅的平煤三矿工作人员郑某1万元。郑某在监磅过程中少报、不报废铁吨数,2016年11月3日平煤三矿以上报的240吨共计31.2万元入账冲抵欠款。
2017年5月18日陶某某将废铁款31.2万元上缴到焦店镇财政所入村级财务账。去除上缴焦店镇财政所31.2万元包含的运输费2.16万元(陶某某供述运输费用5万元,按个人侵占及上缴比例划分)。陶某某将隐瞒未报的38.8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12月份,陶某某为了得到平煤三矿的低质煤和煤场的煤底,并在测量煤底时得到照顾,向平煤三矿协调办、资产处置办主任王某2行贿3万元。
2016年12月份,平煤三矿与焦店镇余沟村双方签订协议,平煤三矿将低质煤、煤场煤底折价共计83.08万元冲抵债务。陶某某代表焦店镇余沟村组织人员将上述物资拉走,同个人购买某公司50万元煤和个人存煤变卖后得到款项共计319.42万元,上述款项分别转款到陶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陶某某将协议约定的83.08万元上缴焦店镇财务所入村财务账,扣除陶某某个人购买宛平公司的50万元煤款,陶某某个人存煤700吨销售款30.45万元,以及上缴83.08万元处理煤时的费用5.08万元(证人证实处理费用共计19.52万元,按个人侵占及上缴比例划分),陶某某将应入村财务的资金150.8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除了行贿和职位侵占行为外,陶某某还存在敲诈平煤股份六矿的犯罪事实。
2017年下半年,陶某某擅自在平煤股份六矿矸石山用粉碎渣修建一煤泥池。2017年10月份,根据全市环保形势及要求,平煤股份六矿多次与陶某某沟通,要求将煤泥池进行处理。
陶某某不予处理,以处理需要费用等手段,向平煤股份六矿提出给其25万元作为补偿,平煤股份六矿未予同意。
2017年12月份,在平煤股份六矿同意给陶某某5吨柴油的情况下,陶某某才同意将煤泥池进行处理。之后,陶某某分三次将价值3.30万元的5吨柴油拉走。
一审判决显示,陶某某身为余沟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189.6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为手段,勒索平煤股份六矿价值3.30万元的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依法判处,陶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陶某某退交赃款37.13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余沟村;剩余赃款152.55万元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余沟村;赃款3.30万元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平煤股份六矿。
一审判决后,陶某某提起上诉,认为敲诈勒索罪、行贿罪两项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舞侵占罪原判计算犯罪数额方式、标准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平煤股份六矿在出于治理环保需要清理陶某某之前在六矿矸石山所建的煤泥池及煤渣,与陶某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应属于民事范畴,认定达到敲诈勒索犯罪的强迫程度,证据不足,且陶某某领取5000升柴油也是六矿在矸石山环保治理完毕后通知陶某某领取的,故对原判认定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对陶某某进行了改判。撤销了一审中对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定性、量刑及数罪并罚部分,及对赃款3.30万元的追缴部分。重新量刑后改判为6年。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