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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减持新规 鑫科材料大股东解除转让协议

  • 发布时间:2016-03-11 07:34:5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在“减持新规”实施后,又有一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协议转让“作罢”。

  鑫科材料(600255)今日披露,公司大股东恒鑫集团将解除之前同两名自然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原计划,恒鑫集团将合计转让1.4亿股公司股份,每位自然人获得的股份比例为3.955%,而根据减持新规,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去年7月9日,鑫科材料发布公告,宣布恒鑫集团于7月7日分别与自然人梁焯贤和甘少林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7元每股的价格,通过协议方式分别向两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7000万股份,合计转让1.4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1%,每个受让者获得的股份比例为3.955%。转让之后,恒鑫集团持股比例由原来的13.85%下降为5.94%。同时,恒鑫集团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再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且与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不是一致行动人。两名受让者亦声称,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更不是一致行动人。尽管恒鑫集团此后持股比例不到6%,但其表示,本次权益变动后仍然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李非列。

  今日公告称,协议签订后,由于证券市场波动,监管部门出台了限制减持政策,恒鑫集团随后承诺增持鑫科材料股票。基于此,恒鑫集团与甘少林、梁焯贤同意解除双方已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并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恒鑫集团将甘少林、梁焯贤已付的5000万元和1000万元股份转让款分别退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上交所在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而上述协议转让明显不符合这一要求。同时,目前上市公司最新股价3.95元,为协议转让价格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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