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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回应“账目疑云”“会计准则理解不同”

  • 发布时间:2015-12-03 07:36:19  来源:新华网  作者:曹桢  责任编辑:杨菲

  金花股份(600080)昨日晚间发布公告,就“土地及其他综合补偿款核算不规范”遭陕西证监局监管谈话一事作出回应。金花股份称,经过业务进行复核,认为“核算疑云”是由于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同而产生,公司对2014年年度会计报表不做调整。

  “核算不规范”遭约谈

  11月23日,陕西省证监局决定对金花股份采取监管谈话。陕西证监局认为,金花股份有两大问题涉嫌操作不规范。首先,金花股份对土地及其他综合补偿款核算不规范。2013年7月,金花股份收到西安市大兴路地区未央区域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拆迁办”)支付的该公司原大兴路厂区土地及其他综合补偿款。陕西证监局认为,金花股份将其中部分款项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年予以摊销的依据不充分,影响了该公司2014年报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另外,金花股份还涉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2014年、2015年上半年,金花股份全资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关联方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提供保洁服务。金花股份在2014年报、2015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因上述原因,金花股份董事长吴一坚遭证监局约谈。

  有业内人士指出,财务报表中有意改变科目入账,修改当期收入和利润,属于蓄意性错误,分期入账后,有可能会摇身一变成为经营收益,从而粉饰业绩提高股价。

  “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同”

  针对陕西证监局和媒体的诸多质疑,金花股份称,2009年12月,基于西安市城市综合改造的需要,“拆迁办”对公司原位于西安市大白杨南路付4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实施了收储,公司与拆迁办签署相关协议,给予公司搬迁补偿4599.16万元,拆迁办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9月、2013年7月将上述补偿款支付公司。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款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根据对上述准则的理解,金花股份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收入后,将用于补偿公司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判断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为继续生产经营而建设的新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房屋建筑物折旧、以及为正常生产经营购置的机器设备的折旧等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涉嫌关联交易,金花股份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向公司关联方金花珠江时代广场提供保洁服务,该项业务收入情况已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列示。上述服务,双方均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严格参考市场原则定价,因此不存在报道中所称利益输送或虚增业绩的情况。

  金花股份称,经对上述业务进行复核,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同而产生。金花股份与陕西证监局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对公司2014年年度会计报表不做调整,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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