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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虚增利润被罚 投资者为赔偿再次起诉

  • 发布时间:2015-11-25 09:04:35  来源:光明网  作者:辛颖  责任编辑:杨菲

  第二批股民起诉海南康芝药业(300086)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虚假陈述案件将于11月30日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开庭审理,而在2014年9月提起诉讼的第一批维权股民还在等待着他们的审判结果。

  此前,2014年7月1日,康芝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2011年和2012年两年虚增利润而被处罚。

  “虚增利润是虚假陈述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都不能得到赔偿,那什么情况下投资者才能得到赔偿呢?”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道。

  法治周末记者就此案相关问题致电康芝药业。康芝药业方面回复称:“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此事,相关事项已进入法律程序,我们尊重司法裁决的最终结果。”

  康芝药业两度被诉

  “当时经常看到康芝药业产品的广告,大家都说这企业不错,我想生产儿童药品的企业也应该算是个良心企业,脑子一热就把手里的钱都投进去了,谁能想到这么有名的企业还会作出欺骗这样的事呢。”康芝药业的投资人之一唐女士对当初的投资行为后悔不已。

  唐女士甚至不愿翻开自己的对账单,“需要什么信息你还是联系我的代理律师吧,我实在不想再看见一次那些数字”。

  康芝药业目前生产经营5种剂型11个儿童药品种,涵盖了我国当前儿童用药中销量最大的解热镇痛类、感冒类、抗生素类、呼吸系统类、消食定惊类和营养类等六大类的西药和中成药,号称是儿童药领域近年来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

  业内人士认为,2010年登陆创业板的康芝药业可以说医药行业的一个新秀,从企业建立到创业板上市、从初出江湖到儿童用药在终端市场小有名气不过短短几年的时间,算得上行业内的一个奇迹。

  而在2013年5月23日,就有媒体刊出了关于康芝药业财务数据造假的消息,随后康芝药业停牌近两个月,进行自查。复牌之后,股价又出现连续下跌。

  2013年7月17日,海南监管局对康芝药业正式立案调查。7月22日,康芝药业在自查后发布了澄清公告,表示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行为,也未采取虚构交易、广告套现等方式虚增销售额和利润,部分交易确认是属于会计差错,表示将进行整改。

  在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后,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1年,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499782.08元,产生虚增利润1568139.83元。此外,康芝药业还通过减少应计期间费用,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虚增利润2384964元和2307903元。

  最终对康芝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洪江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副总裁洪江涛、财务总监刘会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对副总裁洪丽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随后,四位投资者委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分别索赔12679元、29165.77元、26064.84元、11000元。

  许峰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2月23日到2013年5月23日之间买入康芝药业股票,并且在2013年5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芝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康芝药业发起索赔,要求康芝药业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014年9月,海口中院正式立案受理该案。

  许峰还在2015年4月8日开庭当天提交了第二批投资者的索赔诉讼请求,并被海口市中院受理。

  两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许峰代理的第一批投资者起诉的开庭时间原本定于2014年11月11日,而在11月初许峰收到了法院通知,被告康芝药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许峰说:“法院告知我们即使驳回,估计被告还是会上诉,所以11月11日的开庭取消,开庭时间法院会另行通知我们。”

  许峰称:“此前我特意安排团队的搭档律师向海口中院核实,被告是否提交了证据,被告是否超过了答辩期,是否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官答复说,被告康芝药业截至我们电话咨询的时候还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答辩期已经过了,被告康芝药业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对于康芝药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许峰认为:“这个手段没有什么新奇的,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当然可以适当降低案件的影响力,减少可能提起索赔的投资者数量。”

  臧小丽认为,在这一类案件中,尽可能拖慢流程与时间,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手段。

  之后,康芝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海口中院驳回,随后又上诉至海南省高院。2015年1月23日,许峰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定:驳回康芝药业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5年6月,康芝药业针对第二批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又一次向海口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仍然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并再一次被驳回。

  第三批投资者正准备起诉

  今年4月开庭完毕的案件,第一批起诉康芝药业的股民至今尚未收到法院的通知宣判。而第三批投资者都准备起诉康芝药业了。

  唐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唐女士的代理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还在资料与证据的整理阶段,其代理的4名维权股民损失共计约50余万元,准备在明年1月正式提起诉讼。

  不过,唐女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在对于是否要采取维权行动仍有些纠结:“自从股价惨跌之后,我就没有心情关注康芝药业的消息了,关于虚假陈述行为也是在浏览网页时,偶然看到了律师征集受害股民的讯息才知道的。律师计算后说我的损失有十几万元,如果能够追回损失我当然是高兴的,但是去年就已经起诉的案件现在还没有结果,也不知道是否能够追回,又能追回多少,想想一个股民要对抗一家公司,这种不知道结果到底怎样的过程也是一种折磨。”

  王智斌律坦言,到目前为止,愿意采取维权措施的投资者还是很少,大多数投资者还是持观望态度,“而如果这种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使得确认赔偿的宣判临近或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那么很多仍在观望的投资者就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有两个争议关键点,一个是对于违法行为揭露日的确定,双方在这一方可能不会达成一致认识。另一方面就是,上市公司往往会强调投资者的损失至少有一部分是由于系统风险造成的,当然这个举证责任在于被告,由于大盘指数的波动不是系统风险,所以被告要证明存在什么样的系统风险。”王智斌律师说道。

  康芝药业也曾在行政处罚下达之前的听证会上提出,公司违法行为所涉业务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相关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影响不大。

  臧小丽律师认为,对于这类已经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康芝药业的虚增利润违法事实应该是没有争议的。而公司业绩是决定公司股价的主要原因,如果利润是虚假的,那么股价也是虚高的,一旦非法行为被揭露,则会导致股价的必然下跌。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其实很清楚,除非上市公司能够拿出一些切实具体的证据。

  “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应该慎重,本着保护投资人,惩处违法者,维护股市正常秩序的原则,应当支持股民诉求的合理赔偿。”臧小丽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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