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授权草案提请审议 六类事项将作出新安排
- 发布时间:2015-12-22 06:58:5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娟娟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召开,已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于当日提请会议审议,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在会上就草案进行了说明。
肖钢在说明中提出,区别于现行核准制,拟实施的注册制是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同时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草案提请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后,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处罚执法等六方面具体事项将由国务院作出安排。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该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施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
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现行《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
其中,证券发行一章规定了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对于核准制审核体制下,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则明确为四点,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肖钢在就草案进行的说明中表示,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4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据了解,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这仍然需要一个过程。而通过授权方式先行推出注册制改革,也将为后续修法提供借鉴。
上证报记者获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在对草案提出的审议意见中提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同时,股票发行注册制,没有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据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这意味着,注册制实施虽有过渡期,但其改革思路、制度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在两年授权过渡期内实施的注册制改革,与未来通过《证券法》修订明确的注册制实施要求,将实现平稳衔接。
公开信息显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至27日召开,注册制实施相关草案昨日提请审议后,还将在本周内经过讨论、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后,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根据会议安排,对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草案进行表决是最后一项议程。也就是说,草案的表决结果将在本周内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