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被举报 “管理人”角色失位有意还是无意
- 发布时间:2015-01-22 07:1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田燕
招商证券被投资人实名举报的事件仍在发酵,随着招商证券“上书”证监会做出解释,举报人再针对招商证券逐条反驳,一个集合理财产品,将管理人招商证券、研究顾问公司东源嘉盈、投资人杨新英的纠纷摆在了台面上。
一份合同引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争
菁英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杨新英近日举报招商证券,称其与东源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源嘉盈”)违法违规合谋欺诈投资人。
杨新英对招商证券和东源嘉盈的举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招商证券发起成立“招商汇智之东源嘉盈集合资管计划”(简称“产品”)时,原合同没有“聘请东源嘉盈为投资顾问”的字样,后又把全部投资权交由东源嘉盈总经理杨凡,导致巨亏40%,二是未经投资人同意,招商证券单方面修改产品合同书中单位净值达到0.75的止损线,导致产品单位净值跌至0.6元时仍未平仓,致使2014年4月初产品开放时,B类投资人亏损约40%。
招商证券于1月18日回应称,公司不存在违法违约的情况,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反馈。招商证券称该产品的管理人始终为招商证券,公司始终控制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权,从未将投资管理权转让给包括东源嘉盈在内的其他任何机构;而聘用东源嘉盈担任该集合计划的研究顾问,是在对东源嘉盈进行了充分尽调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合法合规。
双方争议的该集合理财产品,记者并未找到杨新英所提到的原合同,但在招商证券官网上找到一份2014年3月27日《招商汇智之东源嘉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
公告中,招商证券对这份合同做了多处改动,将“本集合计划将单位净值为0.75元设置为止损线。”改为“在集合计划的封闭期中,本集合计划将单位净值为0.75元设置为止损线。封闭期后,本集合计划将单位净值【上一开放日A类份额/(上一开放日A类份额+上一开放日B类份额)+0.1】元设置为止损线”。
此外,招商证券将“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等于或低于0.75元,管理人应在T+5日终止集合计划”改为“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管理人应在T+5日终止集合计划”。
并且招商证券在变更公告中增加了聘用东源嘉盈为投资顾问的内容,并称“在具体的投资交易过程中,由研究顾问向管理人发送投资决策建议,管理人对研究顾问发送的投资决策建议进行审核。管理人采纳研究顾问的投资建议后进行投资交易,所有下单委托统一通过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监控。管理人承担聘用研究顾问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责任。”
招商证券 符合规定还是“行规”?
此次的举报人杨新英,曾任湘财证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投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投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而他举报提到招商证券擅自把产品实际投资权与风控权完全授予东源嘉盈总经理杨凡,曾任银泰证券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杨新英在反驳招商证券的回复中,提到东源嘉盈不遵守投资规则约定的止损机制和投决委止损决议,造成投资人产品开放时重大损失,理应赔偿,但其借助招商证券的名声进行欺诈,招商证券无法推脱责任。
杨新英指出,招商证券把产品实际投资权私自委托给东源嘉盈操作的事实,一是自己作为东源嘉盈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了实际投资运作,二是有包括杨凡在内的三名参与人确认东源嘉盈获得完全投资权和风控权的电话录音。
事实上,根据中证协发[2013]104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明确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中,证券公司应充分披露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集合计划的管理方式,并对管理人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等进行约定。证券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应当承担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管理责任。
但杨新英认为,东源嘉盈总经理杨凡没有执行 “面值保护机制”和“利润熔断机制”,造成B类投资人在产品开放时的巨额损失,因此招商证券欺骗监管部门和投资人的“潜规则”才得以浮出水面。
直到发稿时,记者仍未得到招商证券的回复,此次举报,招商证券在事件中到底是遵守了规定,还是默许了行规,还需要更多时间去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