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100问(三)
- 发布时间:2015-01-16 02:22:31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恒
■ 上交所投资者教育专栏
本期内容,我们将介绍股票期权适当性管理中投资者交易权限调整的相关内容,并且重点解读股票期权合约的相关知识。
一、适当性管理
26. 投资者如何参与期权模拟交易?
投资者在参与期权模拟交易前,需对股票期权的相关基础知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认识期权交易的主要风险,了解期权的简单策略应用,并且对上交所股票期权的相关业务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做好上述相关知识准备后,投资者可以向所在期权经营机构咨询,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开立期权全真模拟交易账户,参与到期权模拟交易中来。
27. 投资者申请交易权限时,需满足什么样的模拟交易经历?
个人投资者申请一级、二级或者三级交易权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一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须包括备兑开仓及保护性认沽期权的买入开仓、相对应的平仓以及行权; 二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须在一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的基础上增加期权合约的买入开仓、卖出平仓; 三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须在一级、二级投资者模拟交易的基础上增加期权合约的卖出开仓及买入平仓。
28. 投资者如何申请调高或调低交易权限?
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等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适当性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投资者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投资者也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要求调低其交易权限至相应级别。
29. 期权经营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行调低投资者的交易权限?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
30. 期权投资者的交易权限被调低后,投资者的交易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即原有相应更高级别的交易权限将受到限制。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申请调整其交易权限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投资者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投资者并予以记录留存。
二、期权合约
31. 上交所股票期权的标的包括哪些?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交易规则》中对合约标的的选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股票期权试点初期,上交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的原则,先选择上证50ETF作为合约标的。
32.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被选择作为期权合约标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上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2)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3)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
(4)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股票期权合约条款包括哪些要素?
股票期权合约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交收日、履约方式、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合约编码、合约交易代码、合约简称、合约交割方式等。
34.期权合约的到期日都有哪些?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上交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将随之调整,但业务规则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最后交易日与行权日可能出现不同步调整的情形。
35.期权合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加挂?
合约加挂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调整加挂等情形。
(1)到期加挂
当月合约到期后,需要挂牌新月份不同合约类型合约,以保证有至少四个到期月份即当月、下月及连续两个季月(下季与隔季)的合约。
(2)波动加挂
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上交所将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3)调整加挂
当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时,除对原合约进行调整外,将按照合约标的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重新加挂一套完整的期权合约,一般包括认购、认沽两个方向,四个到期月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组合共至少40个合约。
(4)其他
除依前项规定加挂合约外,上交所可视市场状况加挂合约或不加挂新合约。
36. 期权合约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停牌?
合约标的停牌,则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停牌。此外,期权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其其他异常情形的,上交所将视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进行停牌。
37. 期权合约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摘牌?
(1)合约到期摘牌
期权合约到期则自动摘牌。
(2)调整过合约无持仓摘牌
对于被调整过的期权合约,如存续期内出现日终全市场持仓数量为零,上交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3)合约标的终止或暂停上市
因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该合约品种所有未平仓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被实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前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到期并行权,中国结算按照正常结算流程进行行权结算。
38. 当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时,期权合约会如何调整?
当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二是调整后合约市值与调整前接近。
(1)合约调整日
为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进行。
(2)调整行权价、合约单位
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时,上交所对期权的行权价、合约单位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系数=[ETF份额拆分(合并)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调整系数;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作为涨跌幅限制与保证金收取的计算依据。
(3)合约交易代码调整
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位进行调整,期初设为“M”,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上一次调整时新挂标准合约“M”修改为“A”,以此类推;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该月份合约因合约调整而导致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的次数,如1表示第1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4)合约简称调整
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简称随证券简称调整。合约简称最后一位标志位在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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