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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银旺)

  • 发布时间:2016-02-07 00:32:06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60号

  当事人:吴银旺,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银旺涉嫌内幕交易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矿业,股票代码:000603)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吴银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吴银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银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盛达矿业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为内幕信息

  2013年4月25日,盛达矿业召开了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除正式议程外,会议根据董事长朱某某的提议讨论了2013年度中期分红事宜,与会董事一致表示同意中期分红。6月20日,财务经理魏某某起草了《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预计盛达矿业2013年1―6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50万元,盛达矿业截止2013年中期的可分配利润基本确定。7月15日,盛达矿业召开了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并于次日发布“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盛达矿业拟以总股本504,988,667股为基数,每10股派10元(含税)现金红利。盛达矿业的中期利润分配计划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6月20日至7月15日。

  二、吴银旺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的情况

  赵某某作为盛达矿业董事和实际控制人,是《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吴银旺是华夏聚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聚富)的研究总监,华夏聚富是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赵某某妻子崔某某名义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由赵某某实际控制。自2012年5、6月份起,华夏聚富只有吴银旺一个正式员工,吴银旺直接对赵某某负责。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某某与吴银旺通话联系频繁,吴银旺利用“余某某”账户、“钱某”账户、“张某某”账户交易“盛达矿业”的时间与两人间的通话时间高度一致。吴银旺利用“余某某”账户、“钱某”账户、“张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盛达矿业”2,870,436.00股,成交金额39,313,299.83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逐步卖出,获利4,466,037.26元。吴银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开户资料、资金划转凭证、交易记录、IP和Mac地址、相关计算结果、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吴银旺违法所得4,466,037.26元,并处以4,466,037.26元罚款,罚没款共计8,932,074.52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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