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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

  • 发布时间:2015-12-31 02:09:4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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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7月1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8月3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通知称,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相关融券负债。11月13日,沪深交易所再次分别就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 点评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所长 何杰:融资融券是海外券商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也是2015年行情的主要动力之一,其中融券更是在对冲手段不足情况下成为平衡市场的重要抓手。面临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业务规则的修改或许是一种临时性举措,该项制度还需要在长期实践中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融资融券本身既非天使,也非魔鬼。善用得法,就会变成天使;滥用至极,便堕落成魔鬼。因此,立法者与监管者对待融资融券的正确态度是兴利除弊。核心是诚信与创新并举,规范与发展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安全与便捷并重。任何资本市场的创新业务倘若只讲创新、发展、效率与便捷,不讲诚信、规范、公平与安全,必然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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