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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Ⅲ与金融监管大变革

  • 发布时间:2015-12-12 02:31: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巴曙松

  对于巴塞尔委员会及其制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来说,2015年既是巴塞尔委员会基本完成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Ⅲ”)框架制定的一年,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将工作重心正式转向巴塞尔Ⅲ的全球实施的一年。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体系,特别是国际银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暴露了金融体系内部的失衡、金融与经济体系的失衡,更对当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这场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种种缺陷及不足也构成了金融监管框架变革的主要推动力。巴塞尔Ⅲ可以说是此次金融监管框架调整中最具代表性成果之一,危机暴露了原有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与不足,并在全球银行业的缓慢复苏中不断推动新挑战与新理念的交织与碰撞。在G20成员国的共同参与和讨论下,巴塞尔资本协议经历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制度完善和局部改进。直至今日巴塞尔Ⅲ终于尘埃落定,完成了主体设计和重要内容的修订,它不仅是各国承诺统一实施的全球银行监管规则,也是全球银行业最重要的监管标准之一,对国际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与各国实践均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1998年推出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Ⅰ”),2004年推出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Ⅱ”),到2014年巴塞尔Ⅲ的基本完成,伴随着金融一体化和全体化进程的加快,制定国际统一金融监管标准的必要性越来越高。巴塞尔协议一度被国际银行监管者作为监管实践的重要标杆,现在也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进展和趋势。从内在监管逻辑演变的角度看,巴塞尔Ⅰ的重点在于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概念,奠定了银行资本监管的基础;巴塞尔Ⅱ的重点在于提升资本的风险敏感性估计,更关注风险资产的评估过程;巴塞尔Ⅲ的重点则在于提升资本质量与要求,更加关注资本的构成和流动性风险要求。此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对金融危机中暴露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制度框架缺陷和监管漏洞,经过艰难的协商争论之后终于达成共识,意在通过指出全球银行业应在未来大力提升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以增强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应对经济波动和危机的能力。因此,巴塞尔资本协议逐步强化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银行风险监管原则,并在巴塞尔Ⅲ中再次得到深化。其核心在于针对危机中银行体系表现出的脆弱性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控制和减少系统性风险。

  2013年是巴塞尔Ⅲ的实施元年。较之全球范围内实施进度不一的巴塞尔Ⅰ和巴塞尔Ⅱ有所不同,巴塞尔Ⅲ的全球实施已在G20峰会上被成员国元首共同认可,并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实施时间安排、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一定的约束效力。截至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的27个成员国或地区都已经公布并开始实施巴塞尔Ⅲ,在非巴塞尔委员会和非欧盟成员国的大部分国家的实施也取得很大进展。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为了追求简单性、可比性和风险敏感性的平衡,一方面通过监管规则一致性评估项目来判断各国实施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规则的内容和实质;另一方面仍在不断细化和修订巴塞尔Ⅲ规则文本,并结合评估中遇到的问题,对金融监管的规则和理念不断展开反思。从2010年巴塞尔Ⅲ的首份正式文本在G20峰会被共同认可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而提倡实施,到2014年伴随着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最终文本的发布,巴塞尔Ⅲ主体基本完成设计。从特定意义上来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也是一个持续完善的动态过程。巴塞尔Ⅲ的出台以及后续的修订与补充,始终是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令人瞩目的焦点问题。

  截至目前,巴塞尔Ⅲ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进展评估还未完成,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相关细节仍在继续开展,在实施进展方面对各国的实施评估也将继续。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巴塞尔Ⅲ的总体设计已经完成,但可以说是各国对金融监管改革力度和标准进行争论和妥协的产物。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监管,也意味着监管体系愈加复杂,还可能带来金融产品表面趋于简单化、透明化,但大量金融资源转向不受监管的领域,也不免会对监管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因此,许多问题还在争议之中尚未解决,本书尝试进行前瞻性的判断和探讨,对于更多的政策难题与实践困难还有待日后的研究中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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