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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实施时间取决于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 发布时间:2015-12-12 02:30: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王小伟

  注册制有没有实施的具体时间表?对此,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此后证监会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注册制的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制定文件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邓舸说,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文件。

  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证监会日前指出,股票发行融资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功能之一,是资本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利于培育和形成市场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实现投融资功能平衡协调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两年”为授权决定实施期限

  在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施行注册制度。

  对于“两年”与注册制的关系的理解,邓舸指出,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因此,在《证券法》相关规定修改前,要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等有关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立法法》明确要求授权决定要有一定的实施期限。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决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将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明确为两年。这里所说的两年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起算。

  证监会日前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对于进一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取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各负其责的体系,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扩大资本市场包容性和覆盖面,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保护投资,便利融资,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强调,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会一步到位,对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不会一下子放开,不会造成新股大规模扩容。当前,证监会除做好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外,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做好新股发行审核工作,新股发行受理工作不会停止。注册制实施后,现有在审企业排队顺序不作改变,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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