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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新规引入商业秘密豁免披露规定

  • 发布时间:2015-11-28 00:26: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据上交所消息,2015年年报披露是全面贯彻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第一年,也是实施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的第一年。上市公司应当认真执行证监会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以及上交所颁布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一般规定和12项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

  上交所强调,与以往相比,在编制披露2015年年报过程中,上市公司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本次年报编制中,上市公司应当认真落实行业指引的各项要求,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的经营特点,在年报的“公司业务摘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章节中,有针对性地披露公司商业模式、估值基础、盈利和竞争优势,充分、准确地揭示行业经营性风险。

  二是突出投资决策有用信息,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本次年报准则修订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一方面要求增加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新增“公司业务摘要”等章节,要求公司说明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及所处行业情况等,便于投资者在阅读年报时对公司整体业务和行业情况形成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强调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本次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应当在年报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特别提示重大风险,并引入了退市公司专项披露机制,增加了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退市整理期的披露要求。

  三是信息披露简明易懂,提高年报的可读性。对投资者关注度较低或者以前年度披露过的冗余信息,本次年报准则修订要求予以简化或删除,或以索引方式披露。同时,提倡披露用语浅白清晰,确保信息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复杂、专业和不必要的术语及数据,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可读性。

  四是引入“不披露即解释”原则,增加信息披露弹性。考虑到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以及公司个性化的经营情况,本次年报准则允许公司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准则具体要求作出适当修改,但要求说明原因。同时,考虑到过度披露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本次年报准则引入商业秘密豁免披露规定,对确因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准则规定要求披露的,可以豁免披露,但要求其详细说明原因。

  上交所表示,在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期间,上交所将结合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及本次年报准则的要求,强化年报事后审核力度,对行业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风险揭示不到位、文字表述不清晰的公司,将督促公司及时补充披露,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促进投资者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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