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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发布新规券商减缓持续督导压力

  • 发布时间:2015-10-26 02:23:0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张莉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就新三板企业和主板券商关注的协议解除持续督导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

  据券商人士分析,当前新三板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诉求增多,违规现象较多。而上述新规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会规范企业和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市场行为。不过,由于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问题较多,券商在持续督导方面仍需加强重视和沟通,提高行业自律。

  主办券商服务规范化

  由于挂牌企业尚处于成长阶段,除了设置较高投资门槛等条件之外,新三板市场实行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制度,即新三板券商具有终身持续督导义务,这意味着新三板的企业公告宣布前都需要和主办券商沟通,然后统一通过系统传输给股转系统,将信息披露给广大受众。记者从券商方面了解,当前的实际业务中,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往往流于形式。

  10月21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新规,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受到进一步规范。其中新增的要求包括,挂牌公司应与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分别签订终止协议和新的持续督导协议,并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也适用该规则。

  据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研究员乔誌东表示,本次股转系统修订《操作指南》,是基于挂牌公司增多,协商一致更换主办券商的案例增多的背景,为进一步规范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作出的举措。据业内人士分析,此次规范对企业和主办券商都有相同的约束作用,但对于部分主办券商而言,可以适当减轻持续督导的压力,同时也要求券商在后续新三板服务中强化中介监管的作用。

  持续督导机制待完善

  在新三板持续督导机制实施以来,主办券商和挂牌企业各自面临不少问题。对于主办券商而言,由于挂牌企业数量较多、整体规模小、发展偏早期、专业水平不强、信息披露的质量参差不齐,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工作量较大。而对于企业而言,信息披露的要求复杂、流程繁琐,还有不少证券公司没有专业的团队和相关业务线来负责持续督导,应付性质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上“重挂牌、轻督导”,频繁更换主办券商的情况出现。

  另有新三板投资机构人士表示,当前由于持续督导机制在现实中执行并不理想,造成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信息披露缺乏、内控风险暴露,而“财务造假”成为新三板企业较为普遍的现象,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又会令券商信誉受到影响。“此前市场挂牌公司涉嫌操纵股价的事件,如果券商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应该会在事前发现重大违规迹象,或者对高价协议转让提出异议。但在此过程中,券商的内部审核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

  针对持续督导机制存在的问题,银河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张金松撰文表示,需要进一步完善持续督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主办券商责任承担,加大惩处力度;继续完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与及时性;借鉴深交所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相关保荐工作的评价机制,适时建立新三板持续督导评价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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