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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拟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5-06-13 01:43:3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张莉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对其《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完善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等六个方面。

  首先,现行《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最长不超过6个月。沪深交易所表示,业务运行中,6个月的合约期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长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极端情况下,合约到期集中了结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本次修订放宽了对融资融券合约期限限制,维持现行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要求,但允许合约展期,展期次数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同时明确规定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其次,本次修订完善了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适应融资融券交易多样化需求。一是优化和调整ETF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并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作为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上交所表示,本次修订将ETF作为两融标的上市交易时间要求统一为5个交易日,持有户数要求调整为2000户,资产规模要求由20亿降低为5亿元。二是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本次修订借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质押债券”的资质要求,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条件,即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等。

  第三,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一是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降低融券交易实际成本。二是豁免ETF融券卖出最低价格限制,提高融券交易效率。三是扩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纳入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四是取消追加担保物统一规定,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第四,强化会员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会员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引导客户理性、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并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衔接,明确相关要求,即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不少于半年等。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第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运行平稳。沪深交易所表示,本次修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要求会员加强担保品监控与管理的规定。要求会员及时监控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指标,对于达到限制比例的客户,会员应按照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相应证券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防控相关风险。

  第六,规则整合及其他修订。一是将沪深交易所2013年3月分别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纳入细则,简化规则体系。二是补充债券标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关申报要求。深交所还调整了融资买入规模控制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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