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研究进一步扩大券商对外开放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5-16 02:23:07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与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可以开展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经纪、债券经纪和自营等业务,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可逐步增加业务范围。此外,CEPA补充协议十作出了包括允许港澳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等开放措施。目前,证监会正在加快落实上述对港澳金融机构的开放措施。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总结证券公司对外开放情况,研究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对外开放的政策。
此外,邓舸表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详细的业务规则可参见具体法律法规文件。
近日,多伦股份更名匹凸匹引发市场关注并收到上交所询问,有评论认为此次改名有借市场热点炒作之嫌。对此,邓舸表示,据了解,公司尚未向上交所提出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邓舸说,上市公司名称变更,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可在履行决策程序及取得工商核准后实施。但是,上市公司的名称带有一定的行业标示性,相关变更将对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产生影响。为避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上交所已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在披露更名公告的同时,就本次更名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响作出解释并提示风险。公司相关公告显示,本次更名涉及的转型事项,无可行性论证、未正式开展业务、无相应人员配备。公司本次更名与公司目前的业务领域和经营状况并无实际相关性。
邓舸介绍,公司披露更名公告后,股票出现连续涨停。上交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要求公司就目前经营状况及更名的实质影响作出进一步风险提示,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作出充分解释。同时,上交所已关注到股价波动情况,要求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自查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并对其中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调查。上海证监局已就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证监会已于4月29日对公司立案调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提请中小投资者审慎判断、理性投资,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公司更名现象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重点打击利用热点炒作股票的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以及内地法律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等问题,邓舸表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明确了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对于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关权利的问题,邓舸表示,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在谈及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股票的权利时,邓舸称,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在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另外,针对近日市场关注的多伦股份更名匹凸匹涉嫌炒作,上交所昨日回应称,上交所立足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自律监管原则,已经及时要求公司就本次更名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响作出解释并提示风险。
上交所介绍,此前,上交所在多伦股份更名公告公布前后,相应采取了系列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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