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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公布

  • 发布时间:2015-04-18 03:10: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赵静扬

  财政部17日发布的《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明确,省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地区一般债券规模;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的,纳入省级政府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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