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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

  • 发布时间:2015-03-26 15:22:19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新品种,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方式近日明确。财政部表示,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网站3月24日发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根据2015年全国财政预算安排,今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增加1000亿元,主要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支出。同时,为让地方把一部分到期的高成本债务转换成地方政府债券,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下达地方存量债务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这部分额度分成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部分。

  《办法》明确,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是专项债券发行主体,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办法》还强调,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需增设或调整有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

  《办法》要求,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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