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05月02日 星期四

财经 > 证券 > 正文

字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树德)

  • 发布时间:2014-08-18 13:30:59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45号

  当事人:张树德,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职工监事,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树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树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树德于2008年9月27日至2013年2月3日任易华录职工代表监事期间,控制使用“王某某”账户(资金账号99030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6939××××和深圳股东账户014969××××),买入易华录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9月5日、14日、10月11日,共买入1600股,2012年2月29日全部卖出。

  2012年3月23日买入1700股,5月16日转增1700股,9月24日买入3000股,2013年1月11日全部卖出。

  2013年1月31日买入40,000股,2013年2月6日全部卖出。

  以上事实,有易华录公司公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王某某”账户交易记录、张树德电脑数据及手机号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树德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张树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5月20日

热图一览

高清图集赏析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