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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将事后备案

  • 发布时间:2014-08-16 01:22: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蔡宗琦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券业协会15日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柜台市场管理办法从私募产品发行销售转让、登记托管结算、自律管理等方面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做了进一步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则规定报价系统不直接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参与人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机构。未来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协会介绍,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试点工作自2012年12月21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启动。一年多来,15家试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制度建设进展顺利,柜台市场内部管理构架基本成型,柜台市场系统上线运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总结证券公司柜台业务试点经验,从私募产品发行销售转让、登记托管结算、自律管理等方面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做了进一步规范,对于落实新“国九条”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再造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建设现代化投行具有重要意义。

  报价系统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报价系统定位于私募市场、机构间市场、互联互通市场和互联网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均可申请加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均可自愿与其对接。《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作为私募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报价系统的建设和规范发展对于培育私募市场,促进私募市场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培育私募市场,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指导下,搭建了机构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通过报价系统建设和线下促进投融资双方对接,促进私募市场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报价系统定位于互联互通市场。报价系统不取代证券公司单个柜台市场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而是通过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的信息互联和报价、发行与转让平台,在助推柜台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同时,汇集产品、报价、成交等方面的私募市场信息数据。在自愿基础上,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所私募业务平台等私募市场可以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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