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广受关注的中国工程院前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涉嫌贪污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专家认为,该案在科研人员群体中将引发巨大反响,或成为影响性诉讼案件,甚至成为最高司法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来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等职务便利,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同张磊利用李宁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李宁、张磊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同时,法院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教授高铭暄认为,“李宁贪污科研经费案”是当前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的现象之一。本案的审理与认定彰显了重要的法治理念,增强了法律权威,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案件的侦办,以及科研活动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是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具体体现。”高铭暄认为,国家下拨科研经费的主要目的是为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进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因此,科研经费的用途具有明确的专属性,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归个人所有。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并不能成为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依据。
“科研创新特质就在于不确定性,无法设计、不可预测,科研思路可能发生改变,这些特点要求国家管理政策制度更加灵活、效率更高,更重要的是要将科研人员从简单繁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在被充分信任的条件下开展创造性的工作。”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岱认为,有些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性,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科研经费,中饱私囊,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身份多么特殊,贡献多大,不因身份特殊就搞法外开恩。
徐岱表示,该案将在科研人员群体中引发巨大反响,所以案结事不能了。一方面在国家实施科技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鼓励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的今天,处理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类案时应当遵循刑法谦抑理念,强调刑事制裁的最后性和不得已性,能够用其他责任方式处理的不能用刑事制裁手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科研人员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问题,由此,预防永远优于事后处罚,规范科研经费管理,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则是重中之重。(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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