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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买到不合格商品退货无须举证

  • 发布时间:2016-05-15 07:24:0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熠)《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下称《规范》)15日起正式实施。南方日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规范》此前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在进一步强化“严管”的同时,首次实现了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的全省统筹。

  根据《规范》,以后工商部门不能在同一年度多次抽检同一企业的同种商品,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免予行政处罚,消费者买到抽检不合格商品可直接退货,不再需要复杂的举证程序。

  亮点1县级及以下工商部门无权抽检

  《规范》首次实现了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的全省统筹。新规规定,省工商局负责制定全省商品抽检年度计划,核定各级工商部门计划抽检的商品品种,统一管理全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结果及其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处理,对于未纳入全省商品抽检年度计划的品种,市工商将拟抽检品种报经省工商局统筹核准,待同意后才能组织抽检。

  需要注意的是,县级及以下工商部门不再有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的职权,不得再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抽检。而且,“同一年度内,同一品种不得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同时组织抽检”。

  “也就是说,以后一家企业的某一款产品,在全省统筹的条件下,一年只可能被抽检到一次,避免了行政部门对企业的重复抽检,也较大地提高了行政效能。”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新规对大型知名企业是利好消息,《规范》的实施,将进一步净化广东的市场环境,消除不公平竞争。

  亮点2抽检不合格商品须全省下架

  以往,工商部门在抽检流通领域商品时,抽检结论只能适用于单个批次和单个销售者。“比如,在一家店铺抽检了一双鞋不合格,只能处罚这家店,抽检结论既管不了销售同款鞋的其他店铺,又管不了这款鞋的其他批次产品。”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

  《规范》实施后,抽检结论可适用于流通领域不同销售者销售的不同批次商品,一旦某款商品抽检不合格,抽检部门辖区内所有经营者都不得再销售该款商品,该款商品所有批次都必须在全省全面下架。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不仅针对线下商品抽检,线上销售的商品同样适用。根据新规,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实施抽检工商部门辖区内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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