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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监管办法》明确了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六种质量义务

  • 发布时间:2016-04-28 10:29: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庆成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国家工商总局:《监管办法》明确了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六种质量义务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张庆成)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消保局商品服务处处长潘海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共同交流工商总局将于近期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在访谈中,潘海峰告诉记者,《监管办法》明确了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六种质量义务。 >>>访谈全文

  潘海峰:根据《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的原则规定,《监管办法》对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做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义务,确保商品的来源可溯和质量合法,对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要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是明确了禁止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不得销售,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标识,禁止销售“三无”商品;三是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处理消费纠纷履行民事责任的义务以及对不合格商品的退市退货责任;四是明确了不得将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作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五是明确了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经营者不得为禁止销售的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等质量义务;六是明确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等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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