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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赠与住房 可免征增值税

  • 发布时间:2016-05-13 08:35:01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施恭林)在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营业税。那么,“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昨日,记者在湖里区国税局的政策宣讲会中了解到,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据湖里国税政策法规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家庭财产分割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此外,工作人员还提醒,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征税及开票还在老地方。这是出于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链接】

  “营改增”后个人卖房适用啥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特别要说明的是,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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