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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天路收费,简政放权为何变味

  • 发布时间:2016-05-13 01:30:50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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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政放权绝不该只是权力行使者的变革,变成是出让人、受让人都是自己的内部循环。放权最终应该放给市场,放给公众。

  对于此前社会热议的张北县“草原天路”收费一事,河北省物价局首次向媒体表态,称“依据河北省的定价目录管理,在旅游这一块,除了省里面管的景区外,其他的景区就授权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等来制定”。“张北是省的扩权县,有权制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

  简政放权,将权力下放基层,本意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但“草原天路”的收费却违背了简政放权的初衷,这样的放权不是导向激发市场的活力,反而成为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工具。即便,张北县的做法,从程序上来说符合规定,但是,公权扩张这样的倾向也足以值得警惕。

  过去,我们曾经存在这样一个怪圈,一收就死,一放就乱,一管就死,一死再放。放权往往会成为既得利益者的盛宴,一些权力下放给市场后,红顶中介应运而生,基层政府扩权后,原本权力滥用的倾向更加严重。正在推行的简政放权改革,也应警惕这一现象的发生。

  这样的结局,是不是意味着简政放权方向的错误?当然不是,事实上,它暴露出的,是一些地方简政放权改革的法治化不足,也就是放权怎么放,放权之后如何监督约束权力。简单地一放了之,自然滋生种种乱象。

  所以,简政放权必须要有法治的护航,以法治之力,将简政放权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去年底,中国证监会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但与此同时,证监会下发文件,要求交易所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强化信息披露。这样的简政放权没有只放不管,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治方式“放”,这无疑是正确的方向。

  而草原天路收费一事,地方政府权力扩大了,却难以受到法治化的约束,难以被公众质疑。听证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价格听证会走过场,地方保护大行其道。草原天路收费涉嫌违反《公路法》,公众却倍感无力,因为没有一个有效机制对其进行监督约束。

  县一级以下本来就是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薄弱地带,是公权力滥用的重灾区,我们现在一再强调强县扩权,但是扩权之后,如果公众监督不彰,扩权的自由度无章可循,问责制度形同虚设,那么下放权力很难保证在实施过程中不被滥用。

  简政放权绝不该只是权力行使者的变革,变成是出让人、受让人都是自己的内部循环。放权最终应该放给市场,放给公众,完善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的程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杜绝人治思维,“放”和“管”都遵循法治的原则,如此才能防止简政放权的变味,走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于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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