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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这块“骨头”该怎么啃?

  • 发布时间:2016-05-12 01:30:33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最近一则“仅20%科研人员愿意做成果转化”的消息,就像病毒一样在网络上肆意蔓延开来。当然,20%的统计是否准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块“骨头”难啃,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对症下药,啃下“硬骨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一直以来,科研人员做成果转移转化时,头顶上始终悬着一把刀。从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收益不高,却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硬性任务,稍有不慎甚至会陷入牢狱之灾,科研人员不愿做转化有情可原。而美国《拜杜法案》规定,允许承担单位拥有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大学有权通过专利制度,获得政府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并与发明人分享。在多年调研之后,通过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我国将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权属下放,亮出了“啃骨头”的关键举措。不过,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几个文件就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啃下“硬骨头”,需要各方一起发力。

  不让科技成果“打水漂”,就要增强“源头供给”的质量。如今,在高校、院所的考核体系中,还是以“论文论英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否,科研人员并无多少利害。如此一来,“无心转化”成为常态,“垃圾成果”充斥市场。而美国却在《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中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日本《关于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法》规定,政府所属大学具有推动技术转移的义务。这就让科研和转化成为了一个整体。近日国办发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出,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意在通过“指挥棒”的转变,从源头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新的考核体系的建立与落地,尚待时日。

  不让“路径惯性”成为常态,让创新和发展“首尾相连”。目前,作为科技成果落地载体的企业,大多处在价值链的中低端,存在着跟踪模仿的路径惯性;作为转移转化桥梁的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普遍不强,还需克服“连而不通”的路径惯性。这就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现了“空白地带”。为了让创新和发展“首尾相连”,法国在《技术创新与研究法》中,对政府科研资源和经费配置、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直接面向市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这些正是我国“啃骨头”时需要逐步完善的。

  不让“政策漏洞”持续存在,不让转化者“赤手打虎”。在我们的近邻韩国,按照《租税特例限制法》,对技术转让减免50%的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减免特别消费税;日本则在法律中规定,对于实施特定大学技术成果转移的企业或个人,在其需要资金介入或发行公司债务、股票时,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可对其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相比而言,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还不多。而补上这些漏洞,转化者才更有能力摆脱“赤手打虎”的尴尬。

  如今,创新驱动是世界大势所趋。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正在重塑世界竞争格局。科技成果转化这块“骨头”该怎么啃?这是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命题。直面问题,睿智改革,我国正在绘制一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蓝图。尽管道路艰辛,但我们已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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