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促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骨干可获50%转换奖励
- 发布时间:2016-02-18 07:06: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斌
2016年初,国家层面在科研领域的重要布局和改革陆续启动。如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批重点研发专项指南,国务院促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将组建国家实验室等。这些举措既是供给侧改革重要内容,更是中国科研体制的重大转型。本期刊发两篇稿件将报道相关的内容。
此次国务院会议提出的改革措施,既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供给侧改革工具包”再添新工具。
2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为了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国家将出台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会议强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我国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10%等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在去年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此次国务院会议提出的改革措施,既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委员、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表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关键在于认真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五方面支持政策
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一揽子措施。
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宋河发表示,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但这里面需要注意平衡科技人员本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利益,比如科技人员兼职所得是否也应分给单位一部分?”
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
研究股份代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务院提出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措施中,对事业单位领导人持股也有相关规定。
会议提出,对于科技人员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对其担任领导前持有的股份,研究建立代持制度。
宋河发对此表示,事业单位领导人持有股份应当建立一种公开、公示和透明的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宋河发还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科技资源布局要面向市场需求,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知识产权的碎片化等问题。
此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调,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