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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保监会扎紧保险资金投运风险“篱笆”

  • 发布时间:2016-05-07 08:5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两个文件的出台,显示出监管层进一步扎紧保险资金投资运用风险篱笆的决心

  ◎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度“总体可控”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高达119942.74亿元,较年初增长7.29%。如此巨大的资金运用规模该如何规范,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中国保监会的重点工作区域。5月5日,保监会再对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加码,同天连出两文,即《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4号准则”)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关联交易范围,还曝光了一批违规保险公司名单。

  监管层连续出手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并非偶然。据了解,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渠道的开放和保险资金整体规模的提升,险资运用风险也在加大。比如,有保险公司通过销售“短平快”保险产品形成保费规模后,大量投资信托或股市,存在资产错配的风险;近期部分保险机构开始大额持有境内外股权和不动产,也带来更为明显的负债匹配和流动性方面的隐患。

  事实上,此前保监会为杜绝保险资金运用出现此类风险,已发布过多个规范性文件。此次两个文件的出台,显示出监管层进一步扎紧保险资金投资运用风险篱笆的决心。

  “从目前来看,保险资金持有未上市股权和投资性房产的占比越来越大,投资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保监会发布的‘4号准则’是一个规范性的导向,这类信息的披露有助于规范资金运用。至于关联交易,则涉及定价的公平性,监管层对关联交易的规范能够进一步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也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朱南军说。

  对于监控关联交易中的风险,《通知》有不少新看点,比如首次明确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即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规定金额是: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等。“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调整为:“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风险近年来一直是保监会重点风控区域之一。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多次表示,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不断深入、投资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呈现增长趋势,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占比偏高、交易对手比较集中、另类投资领域的关联交易增幅明显。部分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潜在风险值得关注。

  虽然有风险,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度“总体可控”。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资金运用,一是资产结构总体稳健。主要以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其规模占比75%,权益类投资规模占比22%,资产配置结构较为审慎和安全。二是资产质量总体优良。存款主要集中在大中型银行;债券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企业债中AA级以上的占比96.3%;基础设施等产品大都有银行担保;股票投资主要以蓝筹股为主。这些资产风险相对较小。三是流动性相对充足。活期存款、国债等流动性好的资产占比接近10%,总体能够满足退保、赔付等资金流转需要。四是涉及交叉金融领域产品程度较低,保险业投资信托产品占信托业总规模的3%。五是实行专业化运作和资产全托管制度。”(经济日报记者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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