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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棚改回迁居民购商品房可得10%奖励

  • 发布时间:2016-05-05 10:44:5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长春5月5日专电(记者段续)近日,长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原则上少建或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不含搬迁奖励)10%的购房奖励。

  该《意见》是吉林省首个“地市版”房地产去库存政策。除以上政策外,还在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等15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在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方面,长春市将进一步简化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进城农民除整户搬迁至城区落户的,保留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的权益。

  在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方面,长春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贷款,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住房首付比例也有所调整,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

  据了解,截至去年11月末,长春市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1105万平方米,吸纳周期为1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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