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七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6-05-03 15:29:14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七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9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其中,不予批准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脱钩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二、批准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山西新科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其中,不予批准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评价范围。
四、批准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10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批准盘锦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3家机构注销资质。
七、撤销郑州洁神环境保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第六、七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第六项中的机构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参照《关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484号)执行。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七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七批)
序号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
编号
申请事项
审 查 结 果
1
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004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2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702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3
本溪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乙字第1509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本溪政通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本溪市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4
辽宁英瑞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512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批准脱钩,已完成股权变更至自然人。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5
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乙字第2002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浙江泰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6
九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乙字第2301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7
枣庄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乙字第2413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枣庄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枣庄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8
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国环评证乙字第2806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汕头市康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价范围为轻工纺织化纤、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因相应类别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不予批准农林水利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9
茂名市环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809号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广东汇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广东环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10
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991号
机构名称变更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1
山西新科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338号
调整评价范围
批准增加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12
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544号
调整评价范围
批准增加轻工纺织化纤、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13
河南省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548号
调整评价范围
批准增加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评价范围。
14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3804号
调整评价范围、资质延续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轻工纺织化纤、冶金机电、交通运输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批准增加农林水利、采掘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评价范围。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因相应类别环评工程师人数不足,不予批准化工石化医药、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评价范围。
15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048号
资质延续、住所变更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16
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239号
资质延续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采掘、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7
上海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805号
资质延续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冶金机电、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18
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国环评证乙字第2233号
资质延续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交通运输、社会服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19
河南佳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538号
资质延续(采掘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采掘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20
深圳鹏达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862号
资质延续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轻工纺织化纤、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1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865号
资质延续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22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国环评证乙字第3137号
资质延续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农林水利、采掘、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23
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3256号
资质延续(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24
盘锦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环评证乙字第1524号
资质有效期届满(2016年3月14日),注销资质。
25
朝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环评证乙字第1525号
资质有效期届满(2016年3月14日),注销资质。
26
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241号
资质有效期届满(2016年4月4日),注销资质。
27
郑州洁神环境保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560号
该公司曾于2015年12月7日向我部首次申请资质,我部于2016年2月18日批准其乙级资质,期间收到举报,反映该公司资质申请中存在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问题。经核实,资质申请时申报的环评工程师周晓燕实为淮南市环境监测站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环评工程师周晓燕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评工程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