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6年第六期至第八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5-03 16:29:14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6年第六期至第八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六期:2016年5月9日至14日(5月5日报名截止,9日全天报到)。
(二)第七期:2016年5月22日至27日(5月18日报名截止,22日全天报到)。
(三)第八期:2016年5月29日至6月3日(5月25日报名截止,29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六期:交通运输部杭州疗养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塘苗路1号,电话:0571-85121968)。
(二)第七期: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北口阳台山路6号,电话:010-58719700)。
(三)第八期: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滨海路30号,电话:0429-5410201)。
三、培训对象
(一)第六期: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二)第七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三)第八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四、培训内容
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环境监察稽查;廉洁执法警示教育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六期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蕾,刘滨
电话:(010)66556451,66556473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693397368
(三)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刘继元
电话:(010)58719700,13683071512
(四)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 郝硕
电话:(0429)5410201,13841646395
(五)交通运输部杭州疗养院 李春阳
电话:18957125128
(六)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陈端阳
电话:(0571)28893586,13683071512
附件: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序 号
省份
名额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1
北京
0
4
3
2
天津
0
4
3
3
河北
0
4
3
4
山西
0
4
3
5
内蒙古
0
4
3
6
辽宁
0
4
4
7
吉林
0
4
3
8
黑龙江
0
4
4
9
上海
0
4
4
10
江苏
0
4
4
11
浙江
110
2
2
12
安徽
0
4
4
13
福建
0
4
4
14
江西
0
4
4
15
山东
0
2
2
16
河南
0
4
4
17
湖北
0
4
4
18
湖南
0
2
2
19
广东
0
4
4
20
广西
0
2
2
21
海南
0
3
4
22
重庆
0
2
2
23
四川
0
2
2
24
贵州
0
3
4
25
云南
0
2
2
26
陕西
0
4
4
27
甘肃
0
3
4
28
青海
0
3
4
29
宁夏
0
3
4
30
新疆
0
3
4
31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0
4
4
32
华北督查中心
0
1
1
33
华东督查中心
0
1
1
34
华南督查中心
0
1
1
35
西北督查中心
0
1
1
36
西南督查中心
0
1
1
37
东北督查中心
0
1
1
合计
110
110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