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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6年第六期至第八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5-03 16:29:14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6年第六期至第八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六期:2016年5月9日至14日(5月5日报名截止,9日全天报到)。

  (二)第七期:2016年5月22日至27日(5月18日报名截止,22日全天报到)。

  (三)第八期:2016年5月29日至6月3日(5月25日报名截止,29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六期:交通运输部杭州疗养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塘苗路1号,电话:0571-85121968)。

  (二)第七期: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北口阳台山路6号,电话:010-58719700)。

  (三)第八期: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滨海路30号,电话:0429-5410201)。

  三、培训对象

  (一)第六期: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二)第七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三)第八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四、培训内容

  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环境监察稽查;廉洁执法警示教育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六期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蕾,刘滨

  电话:(010)66556451,66556473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693397368

  (三)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刘继元

  电话:(010)58719700,13683071512

  (四)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 郝硕

  电话:(0429)5410201,13841646395

  (五)交通运输部杭州疗养院 李春阳

  电话:18957125128

  (六)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陈端阳

  电话:(0571)28893586,13683071512

  附件: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序 号

  省份

  名额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1

  北京

  0

  4

  3

  2

  天津

  0

  4

  3

  3

  河北

  0

  4

  3

  4

  山西

  0

  4

  3

  5

  内蒙古

  0

  4

  3

  6

  辽宁

  0

  4

  4

  7

  吉林

  0

  4

  3

  8

  黑龙江

  0

  4

  4

  9

  上海

  0

  4

  4

  10

  江苏

  0

  4

  4

  11

  浙江

  110

  2

  2

  12

  安徽

  0

  4

  4

  13

  福建

  0

  4

  4

  14

  江西

  0

  4

  4

  15

  山东

  0

  2

  2

  16

  河南

  0

  4

  4

  17

  湖北

  0

  4

  4

  18

  湖南

  0

  2

  2

  19

  广东

  0

  4

  4

  20

  广西

  0

  2

  2

  21

  海南

  0

  3

  4

  22

  重庆

  0

  2

  2

  23

  四川

  0

  2

  2

  24

  贵州

  0

  3

  4

  25

  云南

  0

  2

  2

  26

  陕西

  0

  4

  4

  27

  甘肃

  0

  3

  4

  28

  青海

  0

  3

  4

  29

  宁夏

  0

  3

  4

  30

  新疆

  0

  3

  4

  31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0

  4

  4

  32

  华北督查中心

  0

  1

  1

  33

  华东督查中心

  0

  1

  1

  34

  华南督查中心

  0

  1

  1

  35

  西北督查中心

  0

  1

  1

  36

  西南督查中心

  0

  1

  1

  37

  东北督查中心

  0

  1

  1

  合计

  110

  11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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